a990109 wrote:
得饒人處且饒人.冤冤...(恕刪)
引經據點--不錯! 但卻是用錯地方! 犯錯不用處罰, 那只有自由, 難怪台灣人民普遍上沒什麼法治概念!
別人都不鳥你的路權甚至都在踐踏你的路權了, 你卻還是抱持鄉愿的態度, 得過且過, 您難道沒仔細想過--社會風氣的敗壞難道鴕鳥心態的您都不需付一點責任嗎?
我行得正, 走得直, 我怕被幹砲嗎? NO, 要幹砲的, 我前面幾篇文章, 要叫囂的前面都已經PO過文了! 叫想要跟車的來跟車, 都好幾個禮拜了! 也沒啥消息! 可能在跟我車時, 不小心也被我拍了吧! 存心違規者, 夜路走多了就會碰到鬼! 況且, 我行車紀錄器裝的很招搖, 開車不專心者才會看不到(閃光)/聽不見(蜂鳴器)--我正向你抗議! 同時也向在路口負責維持交通順暢的警察"致敬"!
現今就是警察公權力沒法伸張--也不曉得是誰造成的! 所以才會有全民警察這名詞, 公民投票時也只有一票的我, 只是隨手將DVR的錄影片段撈出來, 隨便就有一堆違規而且都算是嚴重違規要記點的, 我在6/26(W6)下午出門一直到晚上回家, 特意將違規者做了個紀錄如下圖, 分析了一下應該可以這樣說--幾乎每一個路口都有人違規, 你要得過且過, 那當然是生活照樣過; 但我不能被踩的尾巴就在此, 你要是目中無人(法), 那習慣性守法的我幹嘛對你客氣! 警察風紀差/懶(人力不足), 我們也不能決定什麼, 但既然賦予公民可逕行舉發的權利, 你懶你不舉發, 你生活還是照樣過! 要平凡過一生還是要找點有意義/挑戰性的事來做--都隨個人啦(價值觀不同也不能強求)! 該要做的事情很多, 有意義沒意義也是看個人定義, 既然我已先聲明我要做交通違規糾舉(記點項目), 其他佔用殘障停車位或雙/三併排停車糾舉或愛心媽媽/爸爸, 有人想認領, 就自己去做, 一天24小時大家都一樣! Just do it! 不要嘴砲!

Cam01: 前擋中間廣角攝影機, SONY 1/3" 星光 4mm 豆乾型CCD 420條
Cam02: 前擋右側車牌機, SONY 1/3" 6~60mm 星光標準型CCD, 420條
Cam03: 前擋左側車牌機, SONY 1/3" 6~60mm 星光迷你型CCD, 540條
Cam04: 後擋中間廣角攝影機, SONY 1/3" 星光 6mm 豆乾型CCD 540條
Ps. 下禮拜要將DVR升級-- from 4路變成16路, 那每支攝影機就可以 720*480解析度, 30 frames/per sec做紀錄, 畫面相對會比較大也比較順, 再接下來能做的就是全部攝影機提升到 420條以上且支數從4支變6支--側邊各加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