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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高速公路內線車速應該多少?

其實我覺得重點應該不是在車子速度......而是和前車的距離......

明明就已經很遠了.....他老兄還是在內線很悠閒的開......

不是有法規規定不可以太近嗎?...那是不是也可以訂一條不可以"太遠"?

如果前面的車超速....而你不想因為要跟上而超速...就換個車道吧..

大家覺得這個主意如何?.....
愛車...Accord 7 車機...Garmin Nuvi 350 行動裝置...NOKIA N73-->N97-->ASUS PADPhone 2
jananysg wrote:
其實我覺得重點應該不...(恕刪)


跟速度絕對有關...

台灣的彎彎高速公路跟國外根本不能比...
在台灣開200KM 以上....沒人敢保證前方轉彎處突然堵車能煞的住,

在大陸開200KM...開20分...還是直直的路....
看不到底.......


monoceros wrote:
如果高速公路一律禁止...(恕刪)

我也是女生說~
可我在內線可都開120有時不小心還到130說
就是覺得有人亂擋才po文了說

特大號牛排 wrote:
我也是女生說~可我在...(恕刪)



妳不乖~~~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roven5428 wrote:
他沒有回答第二和第三...請樓主將問題再問一次(恕刪)


小弟不是樓主啦~~ 但是遵照大大的意願再發問一次~~ 這次回信超快~

請大大過目~~


承辦人您好:
日前本人曾發信詢問有關國道安全執法舉發項目第四條 "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之標準
貴單位僅回覆了問題1的部份,針對問題2.3.A.B並未多做著墨,故再次發信請求釋疑~



您好~
想請問關於國到安全執法舉發項目第四條 "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之標準

1.若有小型車依110~120KM/H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
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已回覆

2.若在滿足問題1的條件下(最高速限連續行使內側車道),該車後方有更高速
(會被超速舉發)之車輛以閃燈示意前車讓離內側車道,則前車有無讓離內側
車道之義務? =>請釋疑

3.另有人在網路上宣稱貴單位曾回覆:"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車道但
  前提是不影響後方來車"  想請問此前提(不影響後方來車)之標準為?
=>請釋疑

簡單來說:
 A.若前車以表速110~120KM/H 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法? =>請釋疑
B.若此時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離,前車是否需要讓離?=>請釋疑

感謝回覆~

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五、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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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4825 wrote: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這幾行字就說明了,如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且在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算後面

的閃爆大燈也是不需禮讓的。

管你後面的車開120、150、200、300....
我也想問那紅線可不可以停車啊好像文不對題吶~呵,反正就自由心證咩
實在是有點不知道該說什麼...
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後面的車閃燈表示你確實已經有賭塞到行車了,不然他閃鬼喔?讓他一下會怎樣嗎?別忘了表速是有誤差的, 你開到110不見得表示真的已經是用最高速現在行駛
執著在爭這個幹麻?下交流道後會有人頒獎說你很厲害剛剛被閃一整路的燈都沒讓嗎?
敝人的看法是這樣

假使今天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

但是發現後方有車以更高速向自己接近

基於防禦駕駛 二話不說就是先讓道

主要也是防止自己被後車追撞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這樣的回覆已經這麼明確了,還有人要硬凹,真是受不了


想要超速請換車道自便,前車沒有義務讓,覺得前車太慢龜在內車道就報警啊,由法律來仲裁,因為要超車的表速也有誤差,憑什麼說前車未達最高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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