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就已經很遠了.....他老兄還是在內線很悠閒的開......
不是有法規規定不可以太近嗎?...那是不是也可以訂一條不可以"太遠"?
如果前面的車超速....而你不想因為要跟上而超速...就換個車道吧..
大家覺得這個主意如何?.....

roven5428 wrote:
他沒有回答第二和第三...請樓主將問題再問一次(恕刪)
ryan4825 wrote: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