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觀眾,這樓蓋這麼高我也懶得一則一則看了不知道中間有沒有人提出這個觀點:對於部分機車騎士擅自變更排氣管原有規格,改朝上排放廢氣等,嚴重影響後方騎士行車安全之情形,本部甚為重視,業於98年3月19日函請各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如發現機車駕駛人改裝排氣管,經確認有「影響行車安全」之情節,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且於舉發通知單載明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後,即可依法製單舉發,..........我的解讀是:就算你要檢舉,也要附上證明(譬如拍照?)是「前面翹管害後面摔一跤」才成立否則哪裡有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至於噴廢氣到臉上,是造成不舒服而已是吧?
大家為何不抓烏賊車阿...我覺得這~比抓顏射管還討厭..我反到覺得要先抓烏賊車..有夠臭..顏射管~我覺的~看到就該閃啦..還白癡庭後面被噴喔..或者帶有擋片的兒全帽阿...裝什麼管是別人的事..!重點是看誰在製造空氣汙染...!!
ufaf0281 wrote:各位觀眾,這樓蓋這麼...(恕刪) 關於網路上傳言「機車排氣管,5月起不准翹尾、並自5月份開始宣導取締」係指交通部於98年3月11日召開研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及附件15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修正條文草案會議,其中附件15第4點第2款其他設備「排氣管」第2目修正草案條文為:「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出口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交通部依會議結論,請臺灣區車輛同業公會等相關業者就修正草案條文再研提處理意見供修法參考。按正常推算時間約於本(98)年5~6月該法案會完成修法並公告實施。目前法規對於修改排氣管部分已有處罰之罰責,惟須聯合監理處、環保局、警察局等3個機關整合互補不足。上述修法完成後,警察人員對於汽、機車改裝排氣管部分即可完全獨立執法告發,免由監理機關專業人員配合請服用最新的,你說的只是法令未改前的解說,目前趨向是不可以改翹,只差別在法令還沒通過,所以標準還不一,如果通過了那就是要滿足上述條件至於什麼時候才通過,在被警察抓到的時候發現不能申述就知道法令以經改了
鬼哥 wrote:大家為何不抓烏賊車阿...(恕刪) 我個人也討厭烏賊車,不過你說看到前面是翹管就要自己閃,如果在主要道路上車子眾多你是可以閃到哪裡?你有被噴過就知道,那個亂噴的距離跟方向不是站在正後方才會被噴到,
小弟我發表個意見...並不是贊成顏射管..我認為翹管沒有不好...不好的是顏射管......請板上的各位不要把這兩樣畫上等號我想說的是在01這個地方....應該是宣導大家戴全罩帽...最少也是3/4的帽子(就我看到目前為止的感覺)綜合前面所有各位講的話...會噴到臉的會是因為為什麼...應該很顯而易見吧...怎麼...這個問題不在人身部品板發言就變成了"另一個問題"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