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通訊地址與聯絡地址。(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於【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資料明細表】內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逕向本局所屬各轄區承辦單位,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傳輸方式,據以提出檢舉。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避免超過30日為宜 (處理期程 20~30天左右:作業過程中尚包括資料整理、違規事實認證、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等期程) 。
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 84年8月1日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且避免處理期程延宕,故相關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請檢具採證資料逕向發生地警察分局(承辦單位電子郵件地址連結如下)提出檢舉,以提昇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與秩序之效率。
boborlan wrote:
謝謝大家熱烈的回應,...(恕刪)
台北縣應是局長信箱
http://www.police.tpc.gov.tw/_file/1963/SG/21112/36482.html
申訴專線:0800095110
電子信箱:police@tcpsung.gov.tw
機關地址:22055台北縣板橋市府中路32號
**你的連結是 [檢舉路霸信箱] **
國道公路警察 hpb01403@hpb.gov.tw
這種爛車我也遇過
以年前在龜山下迴龍的 萬壽路 (較直那條)
也是一台3.5噸
下班時間,車很多
我離前車1.5-2台車距離 (車很多,速度約40吧,下坡,其他車也都約這個距離)
貨車沒打方向灯從2線"急速"切到1線
我嚇一跳,直覺反應就是"叭......" 2.5-3秒吧
貨車竟然急煞
我馬上反射"大力"踏煞車
後視鏡下有吊一個鐵的佛像小鈴鐺
還往檔風玻璃甩+撞 (鐺好大聲)
鐵的佛像小鈴鐺小鐵環馬上斷裂
可知煞多緊,多急
也是因下坡啦,車子較斜
全車人都嚇一跳
後座長輩"問候語"開始出現
自己也是
貨車加油門
又開始把別人的安全距離
繼續超車
也追不到

@@ 所以...一定要檢舉............@@




PS:下交流道時看不太出來是否是交流道耶,只看到雙白線.....不然你國道+台北縣 110 都E-MAIL 一份好了
國道影片剪成 [還在高速公路-->路肩超車]
台北縣110 就是你網路上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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