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應該先開警告單,電腦紀錄,如果再犯,再罰不遲。畢竟發罰單的主要目的,應是教育,不在斂財。
此處的道路設計混亂,仍有改善空間。增設車道,可能是治本的方法。
台灣去年稅收超收數千億元,以致現在需要以發給人民現金的方式退回,類似本件這種苛罰可能貢獻不少。
台灣民眾不應一昧要求苛政,一昧認為因微過即被處罰者活該,如本件。搞到底,大家生活都非常的壓抑、禁錮、不快。每一個人生活中都難免不經意地發生微過。To err is human. 對吧?苛罰、苛政這應非所謂自由民主的台灣所應有的現象罷。
台灣許多民眾這麼喜歡苛罰人民,但卻對主政者樂當美國小走狗,將台灣推入戰爭的禍國殃民行為,包容吞忍,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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