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八條第三例就要特別解說一下了
第三例指的是「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那內線的話就不應該設速限了.因為要超車
那速限最高110是啥意思呢?喔 就指第二線以外的線道了
意思就是說「紅斑馬抓到你開時速200以上你就準備倒大楣了」
紅斑馬沒抓到就會在新聞上放話說「我一定會抓到你的」
舉例!前方小型車開時速110 後方車要如何面對呢?
瞬間加速至時速160.甩開前方烏龜車後 再恢復至時速100
此時 前方烏龜車已在你後方了................
最近有增加附文了紅字還特別重標但是仍然未剔除"得以行駛"乍舌


還是那句話 單純的超車道文法運用就很簡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幾個大字即可無須多於設置假動作文註解引發各自解讀而且都還行得通.....

內側開的慢最近有補上新的龜車新罰責於111年
中華民國行政部門文法邏輯差強人意不堵塞大家開得快還去內側做啥?
且龜車上去龜車有補罰責.......除非加補超車無視速限否則得以行駛未刪就是明確開後門讓人佔用
交通部打死不刪除得以行駛就是不刪除因此使作傭者是政府要怪怪政府
人民都是想有自己權益自私是正常的誤用道德綁架別人權益
有興趣的人把"得以行駛條件"刪除再重讀一遍沒有得以行駛的交通法規,是不是會覺得單純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功能就很明確而無毛邊也不會引發各自解讀不同!
andy1013001 wrote:
第 8 條汽車行駛高...(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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