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我可沒勾選發給你啊你(恕刪)
我檢討的是女童媽媽
你要說她是被害者?
這我不認同
兒童福利法第32條規定,禁止12歲以下兒童獨自待在家中或是置身危險場所
讓女童在車來車往的停車場玩耍,這算不算置身危險場所?
發生當下人都在攝影機鏡頭外了
不要跟我說人有在女童旁邊
而且我也說過那位駕駛該擔的責任,還是要擔
我確實比影片中的媽媽強多了
路邊一定手牽緊緊,孩童走內側我走外側
寬度不夠時,就是孩童走前我走後
手一樣要牽著
騎腳踏車時我人也一定在旁邊跑
有什麼問題嗎?
就事論事,說不過就講自己會不會怎樣
或家人會不會怎樣的.....
什麼鬼敲門被雷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