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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制度應該修正,要求檢舉人舉證自己合法檢舉

A辣愛怕跑 wrote:
我認為檢舉制度確實要改進
改進為所有檢舉影片都要上傳至公眾平台 (例如YOUTUBE)
警察才能開始審理有否違規
我認為檢舉影片必須讓大眾看到 才有其公正性


告訴你一個秘密,只要不違規,你就不用想這些有的沒的
Hermitissimo wrote:
這情況不同,拿來類比(恕刪)


怎麼不一樣...持有毒品算不算犯罪???

差別只在於誰嚴重誰不嚴重...

難道在馬路上就可以違規取證???
浦燒肉丸子 wrote:
怎麼不一樣...持有...(恕刪)

前面講很多次了
你質疑他違規
麻煩你提出證明
不是要求檢舉人提出
然後你違規還是事實
一起被罰就對了
浦燒肉丸子 wrote:...難道在馬路上就可以違規取證...
毫無基本法律概念,扯什麼刑事重罪;公共道路上提供影片檢舉惡劣違規,礙著誰了又侵犯到誰的隱私或人身安全與自由!?滿街的監視錄影往往是破案關鍵,照你的鬼邏輯都是違法取證應該通通拆掉,然後行車記錄器也必須全面禁止安裝與販售;

法律認定認可的關鍵證據你扯什麼違法取證,真是笑掉天下之大牙!

更何況罪人舉證一點不稀奇,汙點證人許多是犯罪同路人的身分,其掌握窩裡反的證據通常都是定罪的最關鍵,難道也要"不予採信"!?
所以說這樓很血腥吧!
沒人說違規是對的,但這樣浮濫檢舉Ok? 騎車越白線也被檢舉,路邊停車後視鏡越白線也被檢舉!這樣下去人人紅衛兵好?
眼觀耳聽 wrote:
告訴你一個秘密,只要不違規,你就不用想這些有的沒的


很多罰單是有爭議性的
並不是您說的那樣那麼簡單
Hermitissimo wrote:
汙點證人許多是犯罪同路人的身分,其掌握窩裡反的證據通常都是定罪的最關鍵,難道也要"不予採信"!?

汙點證人 有特定法律將其行為 跟 職權做確認
屬於特別法
不在民 刑法一般規定範圍內

且汙點證人亦不能違法(ex, 殺人, 搶劫...)
只能夠參與違法行動(屬於被動 且 從犯)
舉例來說 如果殺人 即便是汙點證人亦會入罪(或有機會量刑)

一般法律的毒蘋果理論,不能採信犯罪取得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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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汙點證人的法令
屬於非常專業的規定
即便一般律師亦可能會誤判
真的別把這個法令 當作常例判斷
路口淨空,考駕照沒考?
其實 那些一直要求縮限 各種交通法規的檢舉條件
而不是去要求所有駕駛人 在路上乖乖遵守規範 如果規範不合理 就提出來檢討 (當然他們都會說都不合理)
就像隔壁棚的 在吵說 區間測速 *&^*&#% 事實上真正原因就只有一個 就是原本只要避開閃掉定點測速機就好
現在變成整段都要注意速度 所以就開始砲轟了

台灣交通水準 一直跟第三世界國家沒兩樣 原因只有一個 大家都不把交通法規看在眼裡
所以說考照只是一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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