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key10240 wrote:
無法證明自己最高速速限,自己又無法證明後車超速,那就回到最原始的後車比前車快,前車有什麼理由不讓?
台灣不是無限速高速公路,所以沒有「後車比前車快,前車就一定要讓」的道理
jokey10240 wrote: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大多數的車速度錶都沒辦法100%準確,通常在內車道只要gps車速有超過最高速限或是比中線、外線車道還要快,基本上就不會被開罰
jokey10240 wrote:
既然無法證明自己為最高速限行駛,也無法證明後面是壓速或超速,自然就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二項中規定
後車同樣無法證明前車是否未達最高速限
如果前車確實已經到達最高速限,後車還試圖逼近想要超車肯定就是超速狀態
在法定速限內行駛的車要禮讓超速行駛的車,這看起來也不太合理
內車道雖然是超車道,但不是無限速車道,超車還是要在法定速限內行駛
超車過程被開超速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