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ddadwang wrote:左前右回 是的, 在義大利羅馬北邊的 A1 高速公路 , 在休息站的天橋上拍的超車道路權為 "超車"法規指定 "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為 超車道"超車"才使用超車道 , 擁有路權超車道是 法律分配"車道", 以車道為單位超車道 是超 中線車道超車 對象是在 中線車道上超車後 , 超車到達中線車 安全車距55m之外, 就喪失路權了 , 必須離開所謂「路權」之範圍,法律授權能使用的範圍(車道空間);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可能"一路超車"!路權來自於法規超車是超前方"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如圖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1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 車超車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1車及A車)超車!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超車道是超中線車道! 不是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如果 超車道上的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必須遵守速限加速到 最高速限!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不再超車的前車必須自動離開不可能主張對"超出路權範圍55m之外"的車超車,而擁有超車道路權?不可能自稱一路都在超車! 超空氣不稱為超車!
北漂彰化人 wrote:同樣的道理後車也沒有資格說我車速不準,沒有資格要求我讓道 的確是,但如果有一天後車靠近,你的真實速度107但後車真實速度110你未禮讓後車,這情況若被國道警察用測速槍拍下會被開罰單的就只有你而不是後方來車。另外,不是有沒有資格要求你讓道事實上是你沒有證據證明你有資格在前方占用超車道XD
梨子爹 wrote:的確是,但如果有一天後車靠近,你的真實速度107但後車真實速度110你未禮讓後車,這情況若被國道警察用測速槍拍下會被開罰單的就只有你而不是後方來車。 如果我的真實速度107被開單,我也認了 ! 絕不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