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James wrote:
唉...我懶得看你的自Hi文...完全活在平行世界..套一句..你只要你覺得..
http://csil.org.tw/home/2015/09/12/張愷致:淺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與習慣法下條約的-2/
截錄其中一小段
“但須注意的是,條約法公約並無法直接適用於所有國際協定的解釋適用。
條約法公約的適用對象,僅限於1980年1月27日後締結生效的條約。”
...(恕刪)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真的是平行世界
現在說的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文件上 白紙黑字 是有 "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在聯合國網站上還有 , 也是 白紙黑字

聯合國網站特別節錄了我國代表的聲明 , 皆不影響中華民國作為上述兩項公約的簽署國的權利和義務
這是立法院當年立處罰條例的 會議紀錄, 就有提到公約 , 還說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直到現在, 我國交通部發行的國際駕照上, 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约

印國際駕照就拿來用 , 講交通法規就不承認自己簽過嗎 ????
和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簡稱條約法公約VCLT) 有什麼關係?在說什麼看不懂? 您就截錄其中一小段
“但須注意的是,條約法公約並無法直接適用於所有國際協定的解釋適用。
所以您不承認? 您不承認它依然存在 !
JM-James wrote:
自己看看...而且我們也不是聯合國成員..
合法就合法,非法就非法,遵守台灣的交通法條很難嗎!
我喵的認真了...算了這種月經文以後懒得回了
...(恕刪)
這個公約就是中華民國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 簽的
遵守台灣的交通法條?
47條和 101條就是 抄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要否認也沒問題, 那就不要印國際駕照, 那整本駕照的型制, 內文的所有文字, 全都來自於""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這等同於國內法 ! 等同於國內法律! 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就是台灣的交通法條 !
里斯特 wrote:
嗯....你說的沒錯...(恕刪)
感謝 您看完 雖然您有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