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qfool wrote:文化大學這位女同學...(恕刪) 所以說塗銷斑馬線就不會有車禍了嘛!!走無號誌斑馬線出車禍,檢討被撞學生與塗銷斑馬線有事嗎?不檢討制度不檢討肇事者只會叫較脆弱的用路人自己要小心這樣很對!
virtualbay wrote:不檢討制度不檢討肇事者只會叫較脆弱的用路人自己要小心 我們無法控制別人的行為,但可規避自身的危險,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蘋果小學堂:行人走斑馬線 有優先路權.有優先路權,不是使路人刀槍不入,用路人自己要小心.........
一條蟲 wrote:看影片當然是計程車...(恕刪) 影片要看清楚事實上樓主已經注意到前方狀況而且影片也可明確看出減速足以應對按喇吧只是人之常情是我我也會按這沒有啥好檢討改進的,人家已經反應而且有足夠能力煞停變換車道躲避其實是最不可取得為了一個殺人未遂的謀殺犯,切換車道害別的遵守規矩的司機?
無需跟職業違規的黃蟑螂計較太多,我的作法就是:錄影到計程車違規必檢舉!(其他車違規我還不一定要檢舉)弄幾張照片給樓主消消氣,這些都是已經舉發的違規截圖,小黃職業們正在幹幹叫,讓黃蟑螂氣很久,這樣才是對的選擇。
virtualbay wrote:大家也不用再吵了~...(恕刪) 第一張利害了,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很想看該駕駛去繳罰單時的表情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