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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自摔卻被對方提告??!!各位幫忙評評理 5/14更新


CcCManCcC wrote:
是的,他也是在浪費...(恕刪)


了解,感謝您!
法蘭G wrote:
樓主每個路口都有減...(恕刪)


謝謝你的稱讚~我騎車開車只要經過路口不管是不是綠燈都會減速
我就是怕會有三寶..沒想到...

was751129 wrote:
等一下 這個路口是...(恕刪)


沒錯喔!!我是路痴還是警察先生筆錄時跟我說什麼路才知道

micli1973 wrote:
影片不是樓主拍的吧...(恕刪)


哈囉~我是車主~當時是我在開車喔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上述偵查不公開的細...(恕刪)


你好~你所述的
樓主自己為很鐵(無罪)的影片,搞不好反而成為自己有罪的關鍵證據!
請問一下我哪裡是錯了?可以告知嗎?
我又沒併排停車
懸崖小闇 wrote:
可以告知嗎?


忠言逆耳,在01好話不多說

下面兩篇文章請樓主先"仔細閱讀",就知道併大在說什麼

字很多,但事關樓主自身權益,請"仔細閱讀"


出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頁---常見問題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1922887&ctNode=45340&mp=108001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


第二篇,也請"仔細閱讀"

出處:法律保護網_陳怡成律師事務所

http://yclawchen.pixnet.net/blog/post/370530635-%E8%82%87%E4%BA%8B%E9%80%83%E9%80%B8%E7%BD%AA%E6%98%AF%E5%90%A6%E4%BB%A5%E9%81%8E%E5%A4%B1%E7%82%BA%E5%BF%85%E8%A6%81%EF%BC%9F%E8%A1%8C%E7%82%BA%E4%BA%BA%E6%98%AF%E5%90%A6%E9%A0%88

肇事逃逸罪是否以過失為必要?行為人是否須明知被害人有死傷之情況?

小華日前開車行經交叉路口,遭一名闖紅燈之機車騎士擦撞,小華立即下車查看,但該名機車騎士無視自己闖紅燈一事,一再以言語對小華辱罵,小華見雙方車輛並未受損,身體也未受傷,懶得與此人一翻計較,即開車離去,然於隔日接到派出所之電話,表示其被告肇事逃逸,被害人並有提出驗傷單,試問:

1、 假設經交通鑑定小華並無任何過失,小華得否以此抗辯其並無肇事逃逸?

2、 小華得否以其並不知機車騎士有受傷,抗辯其並無肇事逃逸?

解析:

一、肇事逃逸罪是否以過失為必要:

二、肇事遭逸罪是否以行為人知悉被害人有死傷情事為要件?



一、 肇事逃逸罪是否以過失為必要:

(一) 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599號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為規避責任,乃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故行為人之過失犯行與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應屬併罰關係。」

(三) 揆諸上開見解可知,刑法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係為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以無論縱然車禍並無任何過失責任,只要有致人死傷且逃逸之行為,即構成肇事逃逸罪。

二、 肇事遭逸罪是否以行為人知悉被害人有死傷情事為要件?

(一) 肇事遭逸罪是否以行為人知悉被害人有死傷情事為要件,在法院實務有不同見解如下:

(二) 不用知悉: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刑事判決:「又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

(三) 須知悉: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0一五號刑事判決:「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係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故,必也行為人對於其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傷有所認識,始有構成肇事逃逸罪之可能,而該項主觀構成要件亦必須依證據認定之。原判決理由欄說明被告肇事後,雖未報警處理,但邱恆宗適於案發之際,慢跑經過,目擊被害人坐在路旁,被告大聲搖著被害人問:「你是怎麼?」當時被害人酒醉,但尚有意識,自言自語,現場無任何血跡、也未見被害人有外傷,才未打電話報警或叫救護車,邱恆宗乃向被告借手機聯絡被害人家屬送醫,被告旋即離去等事實,已據邱恆宗結證在卷。查邱恆宗為職業警察,對於犯案現場情狀之判斷,當較一般人敏銳,其於案發之際,適經過現場,猶認被害人酒醉並無大礙,故未報警或通知救護車,僅聯絡被害人家屬帶回被害人;苟依一般非專業人員之判別能力,被害人既無明顯外傷,且酒氣甚濃,顯無從自外觀認識被害人受有傷害,甚而危及生命;則被告辯稱:事發後,將被害人扶至人行道,就外觀目測被害人並無受傷,也難推斷有何生命危險,且被害人之友人邱恆宗在場,乃將被害人交由邱恆宗聯絡家屬,逕行離去等語;衡諸經驗法則,尚非不可採信,難認被告對於駕車輾過被害人之初,已認識被害人受傷;參以被告離開現場時,知悉邱恆宗為被害人之友,且邱恆宗已向被告借用行動電話聯絡被害人家屬,應認其已完成初步之即時救護,則其離開現場,難認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最高法院97年台上4456判決同此意旨)

(四) 由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可知,早期最高法院認為肇事遭逸罪行為人並不以行為人知悉被害人有死傷情事為要件,縱然主觀上認為被害人並未受傷而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罪,惟於96年後最高法院變更見解,以本罪之立法目的在於即時救護,是以主觀上須有認識有致人死傷,方可期待肇事者為一定之救護行為,如主觀上根本不知有須救護之情況,自難以對其有救護之期待,而認定肇事遭逸罪行為人須以行為人知悉被害人有死傷情事為要件。

(五) 但本文要強調的重點是,縱然近年來最高法院之見解傾向於「肇事遭逸罪行為人須以行為人知悉被害人有死傷情事為要件」,但知悉與否須依證據判斷之,由前開最高法院的案例,該案行為人於肇事後,未立即離去,並將被害人扶至人行道,又將自己手機借予被害人的友人聯絡家屬,被害人亦無明顯外傷,血跡等並未報警即自行離去,但仍經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起訴,歷經2年時間方經最高法院判決並無肇事逃逸之行為,由此例可知,因為主觀上是否知悉本就難以直接判斷,如欲以此作為辯護理由,勢必須提出各種證據作為佐證,而證據是否可使判決者得出主觀上並不知悉之事實,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故本文建議,於現實上發生車禍,較為妥當的方式,仍以報警處理較為妥當,如果雙方合意不報警處理,至少留下雙方合意之書面或錄音等資料,以避免可能之糾紛。

三、 問題一:小華並不得以其無過失主張其不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

問題二:小華得以其並不知機車騎士有受傷,抗辯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上次看新聞有提到,没有碰撞是不算肇事逃逸.


提告的人要舉證,照理來說,法院不會受理"肇事逃逸".
提告傷害,就看對方先拿出什麼證據.

如果是我,根本不理會.
希望那個自摔的蠢貨,趕快來看看自己的糗態。
空間稍微小,隔音有點吵,車齡漸漸高,大鼻孔真好~

geoguide wrote:
上次看新聞有提到,没有碰撞是不算肇事逃逸.


我是不知道你看的是什麼新聞啦

為什麼我看的新聞和你說的剛好相反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76566

〈台北都會〉沒碰撞逕離開 每月「肇逃」10多件

2016-04-07
若挨告 恐判7年以下
〔記者郭逸/台北報導〕沒碰撞不等於沒責任!台北市汽車與機車的車禍發生頻率高,常有汽車突然竄出,以致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傷,駕駛卻直接離開案發現場,也可能吃上「肇事逃逸」官司。據統計,這類未碰撞的肇逃案件,每月平均發生十餘件,警方提醒民眾,發生事故時應留在現場,否則被害者提出告訴,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汽機車常在轉彎時「間接釀禍」,雖未真正碰撞,機車騎士也會因反應不及倒地受傷,汽車駕駛若認為「無關緊要」便直接離開,就可能吃上肇事逃逸的官司。(記者郭逸攝)

五年前,新北市一輛汽車駛出巷弄,直行主幹道的機車騎士見狀緊急煞車,悲慘自摔,駕駛下車查看後才離開,仍遭肇事逃逸處分;今年初,台北市羅斯福路一輛臨停轎車切入馬路未打方向燈,後方機車反應不及,追撞上去,駕駛無視車禍開走,也是肇逃。

其實,肇事逃逸案件多不勝數。台北市交通大隊統計,今年一至三月的初判肇逃高達一五○三件,較去年同期的一三○八件增加一九五件。交大事故處理組長林洸賢提醒民眾,遇到「兩車沒有碰撞」的交通事故,也要等警方釐清責任才能離開!

他說,「未碰撞」的交通事故多肇因於汽車轉彎或切入車道,未注意側邊及後方的機車,致機車騎士緊急煞車自摔,大部分駕駛認為「不干我的事」,逕行離開,就可能吃上肇逃官司,北市平均每個月發生十多件。

林洸賢說,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方抵達車禍現場若未發現其中一台碰撞車輛,大多先判定「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經偵訊確認離場駕駛刻意不報警或毫無悔意,才會以「肇事逃逸」處理,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副所長陳雍政說,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卅天後可向交大申請初判表,若不滿肇因,可向裁決所提出鑑定,再與確認責任歸屬。

因為有人說,沒有碰撞是不算肇事逃逸

我就好人做到底,送上第3篇給樓主

建議樓主"詳細閱讀",畢竟身關自己權益


出處:律師真心話

http://chehan0310.pixnet.net/blog/post/188619535-%E3%80%90%E8%A1%8C%E8%BB%8A%E7%B3%BE%E7%B4%9B%E3%80%91%E6%B2%92%E6%92%9E%E5%88%B0%E5%B0%8D%E6%96%B9%EF%BC%8C%E5%8D%BB%E5%88%A4%E8%82%87%E9%80%83%E6%9C%89%E7%BD%AA%EF%BC%9F

因為此網頁不給複製,就請樓主自行聯結上去"詳細閱讀"囉


也順便附上內文中案例,2車沒有碰撞,騎士自摔,

被判肇事逃逸,有期徒刑1年4月之判決書字號,

以及上訴仍維持1年4月之判決書字號,供樓主參考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 交訴 字 000024 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 交上訴 字 000027 號



就看樓主是要信律師和法官的話,

還是信網友的話囉
pafupafu wrote:
因為有人說,沒有碰...(恕刪)


我覺得各種狀況不一樣,舉個例:
有兩輛汽車依序在停等紅燈,忽然有一機車在第二輛車後方約十公尺處自摔.
然後兩輛汽車都直接開走了.這樣兩輛汽車是不是觸犯了肇事逃逸罪?
如果汽車駕駛知道或不知道後方有機車自摔,結果會不一樣嗎?

敝人最近遇到類似狀況(第二輛汽車),害怕會碰到恐龍法官,
所以還是留下來跟警察說明事情經過.
palihon wrote:
我覺得各種狀況不一樣,舉個例:
有兩輛汽車依序在停等紅燈,忽然有一機車在第二輛車後方約十公尺處自摔.
然後兩輛汽車都直接開走了.這樣兩輛汽車是不是觸犯了肇事逃逸罪?
如果汽車駕駛知道或不知道後方有機車自摔,結果會不一樣嗎?


當然是如你說的,各種狀況不一樣,每個個案要看檢察官和法官怎麼認定

至於你問的那些問題,我是法律外行人,我能力不足沒法子給你答案,

因為我怕亂講講錯會誤導他人

看有沒有法律專門的其他大大能幫忙回答


但就算我是外行人,也起碼知道

1."沒有碰撞是不算肇事逃逸"是錯的

2."沒有肇事責任,何來肇事逃逸"是錯的

自行google搜尋,就能找到一堆新聞案例和律師,警方說法,證明那是錯的

只是單純希望樓主不要被網友錯誤資訊害到了,好心提醒罷了


palihon wrote:
敝人最近遇到類似狀況(第二輛汽車),害怕會碰到恐龍法官,
所以還是留下來跟警察說明事情經過.



像你這樣謹慎是對的,可以讓自己免去很多麻煩

要我也是留下來,打110報案,和警察說明

直接不鳥走掉,是在冒險,賭自摔的人不會告你肇逃,賭檢察官不起訴,賭法官判無罪

沒必要特地冒險去以身試法,親身去實驗看看檢察官和法官會如何認定吧

官司纏身不但麻煩又有風險,冒險要是賭輸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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