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yen0916 wrote:今天有沒有法官、書記官什麼的,打電話給你,要你用 ATM匯款繳交保證金之類的?
跟大家報告事情經過...(恕刪)
qazcde wrote:
瞎掰的不起訴書如下:
您的這個情況,
大概是 9/1 違停,但是您可能打錯日期為 9/2,
剛好違停者有違規當天 9/1 自己的行車紀錄器,
可以舉證自己是 9/1 違停。
原告應該是:違規者
不是舉發單位之警察
也就是違規者收到罰單後,
去控告您、檢舉者偽造文書!
(以上是我的猜測,不對請糾正、海涵)
********************************************************
檢查官不起訴,我想理由很詳盡、正確,不用多說!
以一般人的思維方式來討論:
判對是否偽造文書之方法很簡單:
也就是此違規狀態,
若 9/2 是違規,那 9/1 算不算違規?
如果 9/1 也是違規,就沒有偽造文書之問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可以請求開單單位(警察)修改資訊即可解決。
同理,
有沒有哪一種情況是 9/2 是違規行為,但是若發生在 9/1 就不是違規?
例如:9/1 颱風天,路上警報開放紅線違停
例如:9/1 為假日,開放某段路肩可以通行
像這樣 9/1 不是違規,
硬要改成 9/2 才有違規,
就有75%之機率被起訴!
以上參考囉!
1.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樓主面:樓主舉發的程序來討論,樓主係無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意,故法院會判決不起訴處份。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
從警察面:警方接獲民眾陳情或舉發違規案件,依法警方是必須受理的。但警方受理後的程序,則必須製作相關違規事項之認定,如何認定:不外乎要有人、事、時、地、物各項要件。但違規的時間之認定,由警方接獲舉發之證據來看,警方亦會很困擾,因為有兩個時間,警方是要依哪個時間去處理告發程序?再者,如警方未經詳加查證即將該影片製作違規事項而送出去,日後警方會面臨更多行政程序要去處理(例如:被退件、被違規人申訴、被懲處等)。
但,警方將此案函送地檢署去偵辦舉發人是否涉有偽造文書印文罪來處理,是否有點過當,這個則見人見智。
警方如不處理舉發違停案,是否也擔心會被申訴吃案?
警方如要處理舉發違停案,是否又因為相關事證資料不夠完備,而硬是受理,是否也會面臨後續更為麻煩程序(例如:被上級糾正、被檢座打臉等)。
所以,警方送與不送地檢,似乎也很兩難。
我只能說,這位警察過於謹慎,如果當初 受理的警方,能更詳加查證(例如:發文給舉發人,而舉發人亦能提出更正確之資訊而更正之),或許也不必要有後面這些函送地檢署的過程。
舉發人的初衷只是想要社會制序更為良好而舉發違停事件(至於是否為檢舉達人,這個我無從查證)。
從這事件也可讓大家多認識一些法律概念也是不錯的啦。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您的這個情況,
大概...(恕刪)
我是原告~這情況是我9/1停在該處,而該檢舉人是用手機錄影行走經過我車,而我當下覺得有異狀,就用手機拍照+擷取前後行車紀錄器影片留底。
而後來11月份收到罰單,該檢舉人的舉發日期為9/8,而檢舉我的違規日期是9/2,所以我就合理推斷檢舉人超過7天檢舉期限,所以將日期偽造為9/2才能順利檢舉,且該檢舉影片後半段的秒數定格不動長達7-8秒,明顯是後製加工所為。
針對罰單部分去監理所申訴,拿到取締影片,確實和我拍照的檢舉人是同一人,所以就打行政訴訟提供我的手機照片、行車紀錄器影片,與檢察官一秒一秒的比對,最後勝訴撤銷罰單。
其實我一直都知道該檢舉人為何人,因為該檢舉人是被我檢舉路霸檢舉到要去租車位所以懷恨在心,所以9/1當天看到他朝我這錄影才會有所警覺。當下是想說我所停之位置為私人土地,他也不能奈我何,誰知遇到不清楚狀況的警員就開了張紅線違規臨時停車,申訴又被監理所否決。打到行政訴訟,監理所還請了律師來答辯,只是看我的證據充分,律師也都無話可說。
不過這裡主要是要說偽造文書要成立並沒有那麼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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