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0921 wrote:
一群人不知道在說些什麼,只是不斷的在說有保險怎麼偉大之類的,蠻好笑的...
依民法第213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次依民法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均可知在侵權事件發生時,負擔回復應狀責任之人,係「加害人」,而非被害人。所以,原則上加害人才有選擇在哪裡維修的權利。
此外,民法第213條第三項固然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但是這個「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並非均以原廠開的估價單為準,而是「回復應狀」所需的「市價」(96台上一七二號判例參照)。
因此,根據民法第213條的規定樓主可以主張「我有在哪裡修的權利」,
並且樓主只要可以舉證其他維修廠的較低報價才是「必要費用」,即得僅就此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只能說你對法律上的見解並不是那麼完整
“然回復原狀,若必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四九條後段之立法例,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沒有甚麼加害人才有選擇在哪裡維修的權利
另外你對於保險認識更是薄弱,對保險保戶來說,保險當然偉大
因為只要無肇責,就把事情丟給保險公司處理就沒事了,讓保險公司跟你們這些”法識淵博“的人好好討論法條
保戶已經開著修好的車,去上班去玩樂,這樣還不偉大嗎?還不輕鬆嗎?
我只能說,還好我有保車體險,真的遇到事故不用跟人聊法律的事,會心情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