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是我的家人遇到這種議員我就算被騷擾也不可能接受今天台灣是法治國家.........說句難聽點只有非民主像對岸那種共產體制才會繼續玩這套認真建議你們直接找上議員表明如果走法律程序調解的時候好好溝通什麼都好說但是今天直接繞過"正當"程序取得他人個資的人是不值得信任的然後直接保存所有通聯拜訪紀錄讓他上媒體曝光一下不然繼續這樣下去台灣的法治民主只會繼續退步下去..........
其實重點是覺得對方登門了, 不安加不爽.. 但其實其它什麼事都還沒開始.我是覺得, 先調解再說吧.. 成天猜疑怎麼樣又怎麼樣的, 其實沒好處.如果在和解過程有受到壓力再說.-------------------------------------------------------------如果是警察打電話來問願不願意給連絡方式可能會比較恰當吧.
如果還在讀書就當是處理事情的經驗.我之前車禍對方一開口就問我要白的還是黑的......我原則就是公事公辦. 談就在警局或調解會. 千萬別去其他地方. 能錄音就錄音. 錄影很難拉, 講話要小心. EQ要好.資料越齊全越好, 驗傷最好也有, 有覺得痛不舒服都叫醫生寫在驗傷單. 要求償單據一張都別少. 精神賠償- 我認為大多是講講或意思意思. 合理就好.要有打官司準備, 雖然目前我都沒走到那步.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對肇人的地址的喔⋯⋯所以你女朋友也申請的到對方的地址。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法務部101年12月5日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函。有正式的申請書,是為了訴訟(寄存證信函之類)或申請調解等用途,所以不要再自己推測什麼員警洩漏個資了.....
個人感覺 對方很惡劣 應該要當面道歉優先.......事後再談賠償和解問題案子一定不能撤銷.....和解多半都是緩刑 罰金.....這部分 沒意外就這樣建議樓主 就照一般車禍處理就好 提前當面道歉優先!誠意啊!逃逸部分 就交給檢察官方面處置以和為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