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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漿跟神a分別要如何負擔法律責任!?

那可以先打110
或先離開現場
犯不著用命跟他配
erc wrote:
大家忽略一個有趣的地方:

四少先用車衝撞大7。這很重要。

大7律師可以主張「altis已經明確被四少蓄意做為攻擊武器」,大7車主必需使對方的攻擊武器失效,綜使四少已離車也一樣,因為離車還是可以回車,大7車主當下也只有衝撞能使四少的車輛失能。

拿來傷人就是武器,並不是只有刀、槍是武器。
刑事案件有太多非刀槍的制式武器,石頭、酒瓶、魚缸、報紙(打死小孩)、棉被、可折凳、吸塵器、口紅、石膏像、車輛…。

拿刀、斧頭、甚至古董玉器砍人,刀被打掉之後,還是可能再被撿起來施暴。掉落的刀子被對方當場毀掉,施暴方不能主張賠償刀子、斧頭的損失、甚至就算行兇武器是個天價古董都不會賠的。要賠也是施暴者賠,不是受害者賠。

因為四少一開始的惡意衝撞動作,已經使車輛不再是車輛,而是行兇器具,這點會讓整個判決豬羊變色。



如果四少沒先用車衝大7,大7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但是四少已經明確使用altis當武器,那唯一的爭執點只剩「四少會不會再回車上再度以車當武器」,四少律師可以提這個主張,但贏的機會很小。拿刀砍人,然後刀掉離身,被受害人逮到機會毀掉武器,施暴者卻要向法院主張「我沒打算再拿這把刀砍」,這法院要是會信,就真的是恐龍了。

網友erc回覆的才是重點,很多人都沒注意到重點耶,加上衝撞讓4名男子嚇傻,等於棄械投降,才沒後續攻擊,關鍵點會讓判決結果差很多…

BMW車主妻:當時如果下車穩死的!
台中市東海商圈日前發生行車糾紛,40歲郭姓男子駕駛黑色BMW740i轎車,與白色豐田ALTIS轎車起衝突,遭車上的4名男子砸破玻璃,當時郭男妻小都坐在後座,郭男一氣之下多次倒車衝撞ALTIS,車頭幾乎都被撞爛,4名男子嚇傻了,連忙躲到一旁麵包店二樓,央求店員幫忙報警。回憶當晚衝突,郭妻表示「當時如果逃下車就穩死的!」
kala0620 wrote:
那可以先打110或先...(恕刪)


等警察到了 你也躺了
討論個什麼似的
難道不知道台灣的法官..
最後誰勝誰敗還不知道勒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5D3 wrote:

網友erc回覆的才...(恕刪)

很威 砸車 嚇傻了?
打人喊救人

先動手的,均有教化之可能 → 輕判

後動手的,防衛過當,罪行重大 → 重判

.............但若沒反擊

先動手的,還是有教化之可能 → 輕判

沒動手的,以後可能也沒機會動手了 → 判定重傷or不治

5D3 wrote:
BMW車主妻:當時如果下車穩死的!
台中市東海商圈日前發生行車糾紛,40歲郭姓男子駕駛黑色BMW740i轎車,與白色豐田ALTIS轎車起衝突,遭車上的4名男子砸破玻璃,當時郭男妻小都坐在後座,郭男一氣之下多次倒車衝撞ALTIS,車頭幾乎都被撞爛,4名男子嚇傻了,連忙躲到一旁麵包店二樓,央求店員幫忙報警。回憶當晚衝突,郭妻表示「當時如果逃下車就穩死的!」...(恕刪)


目前都言之過早
1.
在爆料的說法是
郭先生先讓小朋友下車
2.
用車頭撞擊時的影片
可以看到副駕有女性乘客
3.
再來是本篇新聞說妻小都在後座

這各自會衍生不同的情形出來
譬如
如果能先讓小朋友下車
那表示當時狀況有可能可以不用以衝撞來解決

erc wrote:
大家忽略一個有趣的...(恕刪)

你講的就算有天大的道理,仍然敵不過法官認定的:屁孩只是毀損,大七則是蓄意殺人而未遂。如果法官真的要這樣認定,小老百姓也是沒辦法的。
如果真是A車先衝撞

那大七可以主張A車為凶器

這時大七的毀損罪可能就無罪了

我只是把兇手手上的刀打掉,怎知他就壞了 XD
租車保險保障的不光是業者而已
還有承租人喔
保險費用都含在租車費用裡了

可以參考一下格上租車的說明
https://www.car-plus.com.tw/ugC_RentalIntro.asp
1. 車損時,除酗酒、不明車損、保險不賠及違約行為外,承租人就車體損傷部分:客車最高僅需負擔10,000元、貨車最高僅需負擔20,000元。
註:車輛修理或失竊期間,承租人需另負擔無法營業損失

這意味著屁孩們對於altis的損失只需要付10,000元
其它的車損費用保險公司會去找肇事者求償
但是營業損失是屁孩們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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