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頁裡面有14頁的人連google都不會法律教室:依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緊急避難也是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如因緊急避難之行為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東西準備一下去申訴吧蠻多案例都是不罰的
樓主問的純粹是法律問題,可惜沒幾個人從法律面回答,一堆人口口聲聲 "法理情",卻一直講 "理" (鄉民自己的道理),講 "情" (人情事故),而講 "法" 的卻多是 "自認樓主違法",而不先去查清楚法條或判例。刑法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行政罰法第 13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這不是要求網開一面,而是在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權益範圍內,就算是只有一元,極力爭取有何不可?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介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就不是正義?至於樓主的實際狀況,是否符合刑法第 24 條或行政罰法第 13 條的規定,最終是由承審法官來判定,而不是由任何一位鄉民說了算。再從醫療面來看,同樣是痛,一般蛀牙疼痛到要人命,可是不大可能真出人命,反之一個冠狀動脈阻塞而胸悶痛的人,不見得會很難受,但可能下一刻就馬上出人命。發燒三十八度兩個星期,不能和一小時就燒到四十度等同視之。吃壞肚子痛到拉一整天也不見得會要命,腹內出血引起的肚子痛不見得明顯,不馬上開刀拖一拖可能就直接送殯儀館了。究竟是否真的緊急,還是要專業判斷,一樣不是由任何一位鄉民說了算。相關案例參考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386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422/31567228/
01就是這樣,一堆人不愛讀書,然後又口口聲聲說要提告,結果也沒半個人告,不讀書被吐槽也沒感覺,還自認為他的「想法」是對的,還會自創法律,真的有夠神。別跟不讀書的論法律,一個有讀,一個沒讀,永遠都不會有交集,不用太認真,看到這種人笑笑就好
曾經我爸載我媽要出去玩!在半途上我媽身體不適,本身爸爸也是從醫人員,經過判斷需要快點下交流道去醫院,最近的交流道就是竹山(那邊有家大醫院),所以開快了一點被拍到,記得時速121,事後我爸也是有保留去醫院的相關紀錄,然後聽我媽說寫什麼訴狀,並且附上相關證明,過了一陣子之後就收到免罰的通知
歡樂樂 wrote:沒訊號可以撥112...(恕刪) 說這話的人不止沒知識,連常識都沒有。112只是個跨電信公司緊急號碼,自家電信無訊號但別家電訊仍有訊號時,靠別家電信幫忙撥出。完全沒訊號只有外星人能和你通話,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