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alkimo wrote:
我們的見解其實是一樣的
碰撞主因是違規迴轉或侵入直行車道
酒駕及超速不是主要原因
您可以再看看
對啊,偶也這樣覺得,葉少很無辜.... 呵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wrote:
況本案經送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亦認被告葉冠亨酒精濃度過量駕駛車輛及嚴重超速行駛,為肇事主因,
被告王嘉祥於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迴轉,為肇事次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wrote:
循此, 被告葉冠亨之辯護人辯稱:路權歸屬於被告葉冠亨,有信賴
原則問題,且被告王嘉祥闖紅燈、連續侵奪中華三路雙向車
道之路權,被告葉冠亨非肇事主因云云(見院二卷第38頁至
第39頁、第103 頁、第121 頁至第122 頁、第165 頁至第16
6 頁),均無可採。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83號刑事判決 上訴理由 wrote:
五)王嘉祥違規左轉、迴轉並闖越紅燈等行為,嚴重侵奪
他人路權及影響交通信賴,致葉冠亨之車撞上肇禍,就肇事原因
力而言,王嘉祥之違規行為,明顯重於葉冠亨之酒駕及超速行車
之違規行為,而為肇事主因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83號刑事判決 wrote:
以逾一百二十公里以上之高時速行駛在市區道
路上,於酒後注意力及控制力均已降低之情形,又嚴重超速,均
足以使其遇突發狀況時之應變時間及距離壓縮至極短,甚至無法
應變之程度,葉冠亨於此種情況下行駛而肇事之危險程度甚高。
王嘉祥駕駛垃圾車,亦有違規左轉迴車之違反注意義務情形,惟
其當時意識狀態清楚,且車速不快,相較於葉冠亨,其肇事之危
險程度應低於葉冠亨。依相關事證綜合審酌,足認葉冠亨係肇事
主因,王嘉祥則為肇事次因。又本案經送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亦認葉冠亨酒精濃度過量
駕駛車輛及嚴重超速行駛,為肇事主因,王嘉祥於設有劃分島劃
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迴轉,為肇事次因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