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一下沒有很困難的記得多年前出差到德國印象最深的就是要過馬路的時候旁邊有來車~遠遠的還有二三十公尺!駕駛就放慢速度示意讓我們先過馬路~當時我們都還沒有跨過馬路,只是再看說車子會不會先過~說真的~禮讓一下沒有很困難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是故大車撞小車,車撞行人,車是否有罪,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但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此案中,游男雖有優先路權,但他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右方車輛有無擋住視線造成死角,即貿然起步而撞傷江男,則仍須對他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負起過失傷害刑責;至於游男造成江男的傷害,另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樓主,按照您的說法,想大事化小很難距離40~50公尺,你就已經看見阿婆,還可以撞到他..而且如果他只是到對面阿雀姨他家串個門子按照咱法規,還得走到50公尺外的斑馬線~再繞到對向~才能去阿雀姨她家嗎??...她沒違規~她不是竄出來讓你撞的..而你是遠遠的看見他..然後趕時間..才"不小心"用後照鏡尻她的...您說的"如果行人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就應該走行人穿越道,否則就算違規穿越馬路,肇事駕駛應該免賠償或者賠償比例很輕微(如10~30%)之前有判例,法官引用"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不過事故地點在"婦人所穿越的巷道是約8米的單行道"我猜想應該不適用於違規穿越馬路= =
如果和解不成,監持上刑事法庭的話樓主可能成立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刑度在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部分,許多版友搬出刑法14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惟樓主所述之情節更像是刑法14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所以非無認識過失,而為有認識過失 (由於過度自信,疏於防範,終致犯罪事實發生的主觀心態)又無法規上阻卻違法(刑法21~24條),也無超法規上阻卻違法,只剩下開記者會阻卻違法,不過應該沒有用再來就看雙方所負責任,以及樓主有無刑法18~20條可以適用該婆婆就算違規過馬路,也只需負行政法上之處罰,老婆婆的生命身體法益並沒有受到樓主侵害的義務如果行人過馬路不禮讓而撞下去的話,在某世界大國是謀殺罪起訴的,供大家反思
趕時間就可以在巷道內開快車?趕時間就可以看見人而不減速?你有絕對的路權又怎樣?很了不起?如果這老婦人是你家屬,如果這老婦人有了萬一,那你在慢慢懺悔吧。我每次回到家附近,一共有三個路口沒紅綠燈,路也是你說的8米,只要經過路口,我的時速幾乎降成0,看清左右在過去,即使趕時間我也不會衝過去,一旦出事,你花的時間永遠趕不回來。台灣的教育到底怎麼了,連禮讓都不懂?前幾天到日月潭,吃飯時也遇到學生大聲嚷嚷,一點都不管是不是有其他人在用餐。唉~難不成老師教我的都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