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五四條的規定只罰故意犯,也就是必須「明知為他人之物,並有意使其毀損」的情形。過失毀損雖不構成刑事責任,但是民事的損害賠償..................告定了!至於《看起來那麼狗的車,我一定撞他!》那就是刑事責任加民事的損害賠償。車沒停好就撞?....那人沒站好也壓過去?你知道什麼是591嗎?
撞到就撞到還牽拖什麼對方態度差...難不成受害者還要畢恭畢敬的告訴大爺您的作為造成他的/她權益受損嗎?再者 除非對方的機車有占用到「汽車加油格」的空間 才有討論誰對誰錯的空間如果單就「員工停車格」的設置合宜是否 那你應該要去跟該加油站的管理階層(通常是站長)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