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是一個直覺選擇, 而不是來不及. 直覺選擇機車會讓, 因為他比較不耐撞, 為了他自己好, 一定會讓.
如果以荷蘭的交通教育, 即使機車(單車)沒有路權, 因為他是比較弱勢交通工具, 也要讓! 更不用說他是直行有較高路權!



godel.chen wrote:
仔細看影片, 在陽光...(恕刪)
cainhsu wrote:
....
1.機車以一秒半的時間完成七八十公尺長的距離來到路口
...(恕刪)
dennis10 wrote:
市區一般40~50以上就已經是確定超速了
另外
機車也犯了『未注意前方路況』這一條
進了法院
還是55波啦....
godel.chen wrote:
法律條文已經告訴你機車路權高...(恕刪)
cainhsu wrote:
嗯....我早在19樓有分析了
cainhsu wrote:
5.此時機車完全現身,但他離路口還有段距離,已知前方早有左轉車
cainhsu wrote:
6.機車此時不願剎車,誓死效忠敢死隊!汽車已經整個過彎準備直行入巷子
cainhsu wrote:
7.可剎住不剎,可讓不讓,仗著直行車最大,硬是要撞!!什麼鬼,人家車都已經過彎了,直行大個屁啊!
cainhsu wrote:
機車從第三張圖現身到第七張圖僅花了一秒半...
cainhsu wrote:
2.起步時踩的油門會比加速重
3.就算是剎停了還是擋到機車的正前方
4.汽車的眼睛該看哪裡?從頭到尾要放在對向車道?
截圖是用來分析當時狀況,不是用來告訴大家這可以怎樣那可以怎樣的
都是事後諸葛...
cainhsu wrote:
法規是人訂的,就算改了,也得看合不合理
dennis10
抱歉,也許我前文沒有回清楚
我補充一下
道安102(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
和道安94(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直行車
在法律上是同等效力的
兩者都有路權
法官會考量轉彎車的情況,也會考量直行車的狀況
另外如果超速確定
那是確定的違規事項
在法庭上會被優先考量
並不是無關喔...
因為超速將會是確定的肇因之一
跟路權沒有關係
如果沒有超速
根本就不會出車禍(機車應該可以停住或減速,根本不會撞上)
以為小車撞大車,或直行車撞轉彎車
一定贏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早期證據不足,法官最後只能看路權...)
行車紀錄器拍的很清楚
足以當證據
而在法庭上
一切都是看證據
最後才會考量路權
有興趣可以看看我的個案
初判表上也寫的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