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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高速攔腰撞上汽車

仔細看影片, 在陽光很大看不到路況後, 第26秒(17:54:26), 第27秒(17:54:27), 第28秒(17:54:28), 機車距離圖片如下. 人的煞車反應約0.6-1秒, 車速又慢, 26秒決定讓機車, 27秒就應該煞停了. 即使到第28秒前, 都應該還有機會緊急煞停.

所以這是一個直覺選擇, 而不是來不及. 直覺選擇機車會讓, 因為他比較不耐撞, 為了他自己好, 一定會讓.

如果以荷蘭的交通教育, 即使機車(單車)沒有路權, 因為他是比較弱勢交通工具, 也要讓! 更不用說他是直行有較高路權!




NEWZII wrote:
自殺式騎法就認了吧
根本沒在减速的


平衡一下講法. 對於轉彎當事者倒是可以計算一下影片中機車是否"超速", 減輕責任.
godel.chen wrote:
仔細看影片, 在陽光...(恕刪)

嗯....我早在19樓有分析了

很多人不認同我的說法(40,53,56,82樓)
我認為很正常呀,這是民主社會..
在01很多人都看圖說故事
靜態圖畫很容易看得出當時的地理環境
當這些靜態圖像全變成動態現場時,到底這些人能看得出多少
1.機車以一秒半的時間完成七八十公尺長的距離來到路口
2.起步時踩的油門會比加速重
3.就算是剎停了還是擋到機車的正前方
4.汽車的眼睛該看哪裡?從頭到尾要放在對向車道?
截圖是用來分析當時狀況,不是用來告訴大家這可以怎樣那可以怎樣的
都是事後諸葛...

法規是人訂的,就算改了,也得看合不合理
最近不是也修了條某立委的法?你們認為也合理嗎?
要告起來法官也是看狀況的...
不一定傷者最大!撞死人無罪的不是沒有!
這些新聞都有,不用我再提出來了吧..除非沒在看新聞的..
(婦人騎腳踏車突然衝出路口,貨車剎停不及撞死婦人判無罪)
認為我歪理也好,狡辯也罷
法規是死的,人是活的,別被死的東西拌住了你的腦筋
事實就是告訴所有人,不是在網路上說的算~
cainhsu wrote:
....

1.機車以一秒半的時間完成七八十公尺長的距離來到路口

...(恕刪)


七、八十公尺太誇張了吧??時速超過兩百五耶~

機車騎士從畫面上從第13秒在對向第一棟房子前面出現
到第14秒多都還沒到達停止線,這樣的距離頂多也才三約個店面距離而已
這樣怎麼算也才10幾公尺吧??換算速度,也大概50~70左右~
怎麼算也看不出來機車有多嚴重的超速
要說機車的錯,頂多就是沒有防禦駕駛,快到路口沒有減速而已~




對呀~一秒半跑7-80公尺不太可能

70m/1.5sec = 46.67m/sec = 2800m/min = 168KM/hour

意思是說速度要達到168KPH才可以一秒半70公尺



姑且不論距離及速度

還是要有科學數據佐證比較有意義

用看得根本就不準

jakai wrote:
七、八十公尺太誇張了...(恕刪)


市區一般40~50以上就已經是確定超速了
另外
機車也犯了『未注意前方路況』這一條
進了法院
還是55波啦....

dennis10 wrote:
市區一般40~50以上就已經是確定超速了
另外
機車也犯了『未注意前方路況』這一條
進了法院
還是55波啦....


不會55波, 即使機車超速. 還是轉彎車責任重(只是減輕責任). 法院跟警察在判決時會請交通部公路局的老師去幫忙, 那邊的老師已經再三提醒, 轉彎車錯.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213號, 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星期六日常常上課, 可以免費去聽課)

機車超速, 就是單單超速, 撞擊的引發原因是轉彎車進入他的行駛線, 侵占他的路權. 超速只是讓轉彎車要拿捏轉彎時機更困難, 反應時間更短.

前面已經分析汽車在陽光照眼, 看不清路況, 理應就十分小心, 不該跟車, 略轉左後, 離開陽光照射, 應該趕快看清前方路況, 而且還有26, 27, 28約3秒的時間清楚看到機車, 可以選擇煞停等待, 說機車太快來不及煞停, 根本不成立.

不能因為機車車速快就否決他的路權. 還是大家想要當正義使者故意去擋他, 讓他撞上來?

打個比喻. 穿著暴露的女生被強暴, 是故意引誘男生, 所以強暴無罪??

機車要開快, 跟喜歡穿暴露衣服的女生一樣, 要制裁他, 是超速罰單, 而不是你開到他前面還要他停下來.

道路行駛安全來自互相尊重. 即使小機車或行人, 也要把他當"大車", 一方面也是避免惹禍上身.

影片中駕駛心態跟回文機車錯的人一樣, 都認定機車要停, 這是嚴重的觀念"不同", 也就是機車認為我是主幹道, 汽車要停. 難怪會撞上.

當然法律條文已經告訴你機車路權高, 如果有人還認為法律是可以變通的, 那大概殺人死刑也可以無罪, 隨人解釋, 所以台灣才會亂成一團.

godel.chen wrote:
法律條文已經告訴你機車路權高...(恕刪)


抱歉,也許我前文沒有回清楚

我補充一下
道安102(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
和道安94(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直行車
在法律上是同等效力的
兩者都有路權
法官會考量轉彎車的情況,也會考量直行車的狀況

另外如果超速確定
那是確定的違規事項
在法庭上會被優先考量
並不是無關喔...
因為超速將會是確定的肇因之一
跟路權沒有關係
如果沒有超速
根本就不會出車禍(機車應該可以停住或減速,根本不會撞上,轉彎車沒有超速)

以為小車撞大車,或直行車撞轉彎車
一定贏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早期證據不足,法官最後只能看路權...)
行車紀錄器拍的很清楚
足以當證據
而在法庭上
一切都是看證據
最後才會考量路權

有興趣可以看看我的個案
初判表上也寫的很清楚了
可以參考看看..
cainhsu wrote:
嗯....我早在19樓有分析了


先聲明非針對個人. 單純觀念溝通.

19樓的分析我很仔細看. 所以才提出反對.

cainhsu wrote:
5.此時機車完全現身,但他離路口還有段距離,已知前方早有左轉車


知道有左轉車, 但他沒有義務停, 汽車知道有直行機車, 為何不停? 因為他小台?

cainhsu wrote:
6.機車此時不願剎車,誓死效忠敢死隊!汽車已經整個過彎準備直行入巷子


機車有路權, 跟行人走人行道一樣, 為何他要煞車? 為何汽車沒有尊敬直行車, 跟讓小車的觀念? 這時也還沒有切到機車前方, 都還可以煞停等機車過. 何來"整個"?

cainhsu wrote:
7.可剎住不剎,可讓不讓,仗著直行車最大,硬是要撞!!什麼鬼,人家車都已經過彎了,直行大個屁啊!


a. 可煞住? 汽車也可煞住啊!! 慢慢轉彎的汽車好煞車還是急速直行的機車好煞車? 有沒有同理心??

b. 直行車有路權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 他要直行絕對是對的. 何來"仗直行車最大"?? 下次會不會仗綠燈通行最大?? 換綠燈車流要等紅燈??

c. 汽車有3秒的時間判斷以機車的速度是否可以完成過彎, 如果機車太快, 覺得沒有把握, 應該等他不過彎. 過了彎罵人家已經過彎了, 機車不煞等, 相信絕對是95年為了怕有這種爭道觀念駕駛, 繼續錯下去而改的. 這擺明就是先彎先贏, 要直行車讓的惡霸想法.

cainhsu wrote:
機車從第三張圖現身到第七張圖僅花了一秒半...


前面已經說過, 機車時速100KM/H, 那是他的事, 他要去撞死人, 被開罰單, 都跟轉彎車無關. 今天按照因果是因為轉彎車轉入直行車優先車道, 造成的碰撞. 如果沒有轉彎車, 他今天就是接罰單, 或者撞其他人, 跟轉彎車都無關.

機車高速唯一的問題是增加判斷轉彎時機難度. 個人技術不好, 一律能讓就讓. 撞到了, 法律責任就是轉彎車.

cainhsu wrote:
2.起步時踩的油門會比加速重
3.就算是剎停了還是擋到機車的正前方
4.汽車的眼睛該看哪裡?從頭到尾要放在對向車道?
截圖是用來分析當時狀況,不是用來告訴大家這可以怎樣那可以怎樣的
都是事後諸葛...


2. 轉彎起步是踩油門比加速重? 所以煞不下來等機車?? 不知道有多少人聽到這句話會冒冷汗. 機車直行的速度比較好煞車, 你轉彎汽車油門重踩煞不下來? 防禦駕駛告訴你經過路口或轉彎, 汽車駕駛應該放油門把腳放在煞車上待命. 根據所述, 就已經是危險駕駛.

3. 已經用圖片說明, 沒有太陽遮擋視線, 還有充分的3秒可以決定停車讓機車先過. 尤其認為機車錯的人都明顯看出機車速度快, 第26秒就要知道停, 還要跟他硬擠?? 應該是經驗法則告訴你大部分的機車都會"緊急煞停"讓你過嗎? 非常錯誤觀念.

4. 機車就在正前方出現3秒, 第28秒前機車又已經那麼接近, 早就知道該停, 還硬要擠過去, 那只有訴諸法律.

cainhsu wrote:
法規是人訂的,就算改了,也得看合不合理


大哥您覺得哪些法條是合理的, 您會遵守的??

會寫這麼多, 就是很怕路上遇到類似心態的人. 開車的人今天都會下車變行人, 可能騎摩托車. 開車的也絕不會都直行不轉彎. 大家把規則默契建立, 才不會在那邊花, 誰先過, 誰對錯.

就這麼簡單, 轉彎車讓直行車, 大車讓小車, 居然有一堆人緊抓機車超速. 機車騎士不顧自己安全, 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沒有轉彎車, 機車還是超速最多吃罰單. 撞擊的因果還是來自轉彎車, 所以下次轉彎多注意禮讓, 才是避開車禍的好方法.

dennis10
抱歉,也許我前文沒有回清楚

我補充一下
道安102(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
和道安94(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直行車
在法律上是同等效力的
兩者都有路權
法官會考量轉彎車的情況,也會考量直行車的狀況

另外如果超速確定
那是確定的違規事項
在法庭上會被優先考量
並不是無關喔...
因為超速將會是確定的肇因之一
跟路權沒有關係
如果沒有超速
根本就不會出車禍(機車應該可以停住或減速,根本不會撞上)

以為小車撞大車,或直行車撞轉彎車
一定贏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早期證據不足,法官最後只能看路權...)
行車紀錄器拍的很清楚
足以當證據
而在法庭上
一切都是看證據
最後才會考量路權

有興趣可以看看我的個案
初判表上也寫的很清楚了


我第一時間就看過你的個案. 但是又是酒駕, 又是車庫出來, 跟轉彎車直行車有關? 你是類比酒駕=超速?

我就說過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中心有完全一樣案例的判例, 轉彎車就是錯. 法院跟交通隊對於交通事故多是請教公路局.

偶有說超速無關, 偶說超速可以減免轉彎車的刑責. 所以你有注意看? 主要責任仍然是轉彎車.

這對開車的人當然是壓力. 但是更大的Power不是應該負擔更大的責任?? 車子相對於行人跟機車, 是殺人武器, 但是行人跟機車頂多撞壞你的板金, 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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