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ngunM wrote:
最高法院74年台上第4219號判決:「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為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之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分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它方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你還在參考28年前的判例?
在這之後交通法規都不知道修改多少次了.....
魯拉拉拉 wrote:
你說的那條直行和右轉路,就是慢車道,要講混合道也行,...貨車的後方,指的是排在後面的汽車...那台機車騎在最右邊,沒有違規,它的前方是沒有車輛的,直到那台貨車要右轉...這樣清楚了嗎?你到底有沒開在慢車道過?你確定你開慢車道的時候,旁邊都沒機車嗎?你看到機車很靠路邊,你會不會開過去慢車道?所以我才說,你連什麼是前後關係都不知道,舉了一堆完全不對的法規
你似乎忘了右側違規超車的事了....
機車沒有右側違規超車怎麼會跟貨車同車道併行....
機車在同一車道要跟汽、貨車併行也不要出現在右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