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

遇到沒品的凌志休旅車主(更新偵查庭開完)

偉大的國立法研畢業的律師 ??偉大是大家告訴你的??還是自己覺得的??
jerryred168 wrote : 為何會提出重傷害未遂??? 在還沒發生時是不適用的吧! 實務上對於普通傷害與重傷害未遂之區別標準在於 加害時有無致人重傷之故意為斷。 像友寄及Makiyo案還不一定成立耶! 你自稱國立法研 要改一下嗎? 教授知道會不好吧!(沒有酸您的意思)...(恕刪)

樓主第一頁的發文
說自己是法研畢業的律師
我想,應該不用care教授了
瘋狂阿軒 wrote : 惡意逼車或者是刻意擋住後方來車,是否有什麼交通刑責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麻煩各位01的大神們告知了 ...(恕刪)

惡意逼車,可構成刑法裡的強制罪
這新聞有報導多次
強制罪構成要件,可以搜尋一下
h12226 wrote:
那些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人,令人費解?我只有祝你這輩子順風順水、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那天自已遇到機八事的時候,就自已吞下去吧!反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遇到算你到楣!


要看怎樣處理吧...樓主的處理就太誇張..而且樓主整個過程也是單方面說法..

就算像他說的,用到重傷害未遂太誇張..

至於你說機八事..

哪天行人等過馬路,你開車右轉,距離他太近他就告你重傷害未遂,你騎車(開車)超過我,我覺得危險,

就告你重傷害未遂..你手上提東西,和我擦身而過,碰到我,我覺得受威脅,就告你重傷害未遂..

雖然正常都不會成立..但這才叫機八事吧.....

v3su wrote:
幫忙護貝怎麼我一看,...(恕刪)

kawa忍 wrote:
我順便告訴你...你這次踢到鐵板了

因為並不是每個機車騎士都是弱勢者

你應該沒有想到我機車會裝行車紀錄器吧

你應該沒有想到你玩了一位國立法研畢業的律師吧

告訴你...後面還有得玩的
...(恕刪)


要是那位駕駛是個法官 你算不算踢到鐵板!?

對空叫囂似乎不是個有水準的行為

特別是在個自稱是高知識份子的人來做就特別令人匪夷所思

台灣的教育真的教的出所謂高知識份子嗎

1.你將機車騎在路中間 超速 右側又沒車的方式駕駛 看不出您有好到哪裡去 對自己的人身安全也相當不注重

2.對方的確是危險駕駛你卻要以自身對法律的了解多幫他加上重傷害未遂 這就叫做公器私用 為滿足私欲而提出的不當指控

駕駛被樓主告 我很讚成 這種開車時不時就有惡意舉動的人的確應該要得到應有的教訓

但看到文章下半段的叫囂不由得想點出樓主自己的問題

再幫您備份一次
kawa忍 wrote:
這件事情已經發生有近4,5個月了

事情是這樣的

某日周六早上(8點)行經省道岡山路段

我騎機車(180西西),時速約75(該路段限速70)

我騎在中間車道(地上沒有禁行機車字樣)

後方凌志休旅頻對我閃大燈

我看了一下最內側車道,沒車,

心裡想,我都已騎75了,要超車不會走旁邊內快車道

當下就決定不理他...繼續騎我的

沒想到他竟加速從我左側以極近距離切車

並且竟邊切邊踩煞車....我當下馬上從右邊路肩(沒知識的人稱為機車道)閃避

回去後心裡一直覺得竟然被沒品的凌志車玩

隔天週一就將行車紀錄器畫面+刑事告訴狀拿到地檢署

地檢署發交給岡山分局偵查隊

竟以公共危險罪偵辦.....我當下告知承辦員警...這位沒品車主涉嫌重傷害未遂

那位員警說這不會成立... 檢察官不會理你啦...搞不好還是檢事官辦而已

今天...終於收到檢察官寄的傷害案的傳票

我想那位沒品的車主應該也收到被告的傳票吧

4個月前被玩的鬱悶一掃而空...

如果那位凌志車主有在上01

我順便告訴你...你這次踢到鐵板了

因為並不是每個機車騎士都是弱勢者

你應該沒有想到我機車會裝行車紀錄器吧

你應該沒有想到你玩了一位國立法研畢業的律師吧

告訴你...後面還有得玩的
鐵板會不會被折斷阿~~~~~~
大家都回的很保守喔~只因為樓主是國立法研的嗎?~

右邊路肩(沒知識的人稱為機車道)~謝謝~您讓我長知識了~
kawa忍 wrote : 2013.1.29
今天開偵查庭
檢察官傳被告和我一起去
對方一直說:因為我的車行駛到汽車道,他基於擔心我的安危,所以在後面按我喇叭
想要叫我回去我自己的車道.

我說:那條中外線根本沒有禁行機車字樣,我是合法走在上面

檢察官先叫對方出去,告訴我他可能只能用刑法304起訴對方,問我是否可接受
(其實我早知道304可用,但搞大一點才好給他個警惕)
我告訴檢察官只要對方有受到教訓就可以,但如果不起訴,我會提再議.

終於看到這位仁兄的尊容了
原來當初玩別人時這麼神勇
開庭時也是一樣會緊張呀....
故事還要繼續發展下去到法院
這位仁兄
我們慢慢玩...就像當初你玩我一樣
如果最後法院沒送他個前科...我跟他姓

...(恕刪)



真虧樓主自稱為法研畢業的律師
刑事訴訟法的鐵則,可能當了律師後就忘記
連最基本的,刑法最忌諱原告以報復性或故意性要讓被告受刑事懲罰,都忘了
檢察官若看到您這篇文章,應該心裡有數了

要記得,所以我幫忙您日後方便記住
如果沒讓對方有前科,要跟對方姓哦
因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依我看您的敘述,我覺得一半機率而已

v3su wrote:
連最基本的,刑法最忌諱原告以報復性或故意性要讓被告受刑事懲罰,都忘了
檢察官若看到您這篇文章,應該心裡有數了


以上的邏輯...算了
..........閱
  • 3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