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172==占車位是否觸法 視個案而定(101年9月7日)==●請問法大人文/廖頌熙(律師)我想知道 前幾天出遊時,在停車場看見有人幫忙占車位,好讓自己的朋友省了找車位的麻煩,但剛好有另一輛車比朋友的車先到了,但是占車位的人不想讓出車位,這樣做侵犯到他人的權利了嗎? 泳澂相關案例故事 宏仁喜愛到處兜風,常常纏著鄰居哥哥昭龍開車載他去玩。某假日,兩人到鬧區夜市,準備停車好享用小吃時,卻苦苦找不到車位。還好宏仁眼尖,看到前一輛車剛從停車格開走,準備提醒昭龍去停車時,竟然有一位小姐站在停車格裡不走,宏仁立即下車理論。 「小姐,請你讓讓,我們要停車。」宏仁說。 「我們也要停車!」小姐說。 「那車呢?」宏仁問。 「等一下就會開來。你是誰,憑什麼管那麼多?」小姐說。 「既然你的車沒到,那就不應該白占車位。」宏仁生氣了。 「車馬上就到,不相信,你可以在旁邊等!而且,要不是我們也要停車,誰要大熱天站在馬路旁?」小姐的火氣也很大。 宏仁不得已先上車和昭龍商量,但昭龍打算直接把車駛進停車位,想先搶先贏。法律為你解答廖頌熙(律師) 能不能用「人體」占車位呢?若撞倒占車位的人,導致對方受傷,要負責嗎? 如果是用暴力或恐嚇手段不讓人停車,暴力的行為是觸犯刑法第三百○四條強制罪,依該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恐嚇的行為則是觸犯刑法第三百○五條恐嚇罪,依該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如果只是人站在停車格中不走,沒有暴力和恐嚇行為,就不算是犯罪。 有人也許會問:「占著停車格不用,豈不是妨礙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 本案既然是「人體」「短期」占有停車位,也無暴力或恐嚇行為,即使道德有瑕疵,應不致於觸法。 如果昭龍硬將車駛進停車位而造成他人受傷,應該仍成立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故意傷害罪,並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