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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停車位可以停機車唷

youngadidas wrote:
又沒有法...(恕刪)


你要在實習 管理員沒有保管義務 而且使用專有部位須依照建築物所載執照使用

停車位就只能停交通工具 堆放雜物的行為可能使你吃上一張最少四萬起跳罰單 且限期未改善可連續處罰


補充:


一個決議要在一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合法通過其門欄是相當高的

該場會議至少需要有3分之2以上所有權人出席 而4分之3以上所有權人同意才得以行之

(3分之2中間的4分之3 可以計算一下 最低限度也有49.99% 也就是半數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行之 假定某社區共有100個區分所有權單位及其所有人 由於人不會有66.6個 所以會是67個區分所有權人出席 其中要超過4分之3比例的話 需要50.25個人同意 同我所說的 人不會有0.25個 所以肯定是需要51個人 也就是佔全體區分所有權比例共51%以上支持該議案 而且出席者越多 所佔的門檻就越高 需要會議出席者區分所有權比例超過4分之3才可同意行之)

或著是同一議案 二次招開時達5分之1或3人以上(看何者所佔比例較多) 出席 並且過半數通過決議

且需要15日內將決議內容公告並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各區分所有權人在收到決議內容7日內未連署達2分之1反對

該決議才可生效



社區事務容易受到少數人把持的現象通常都是集中在第二項 同一議案因人數不足二次招開時才會發生

如果貴社區住戶有善盡公民義務參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根本就不可能會出現對大多數社區住戶不利的社區規約

一年開一次會都找理由不肯來 最低限度也可以委託給鄰居請他代為出席行使決議權

只有在權利受到損害的時候再跳出來講說 這個不合理 這個不合法 這個OOOXXX.... SO? 我該說活該嗎?

很遺憾的是 就我個人的經驗來看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招開時人數不足在每個社區可以說是常態


還有 前面幾位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許有點小小的誤解 根據第九條的解釋

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的解釋重點在於保障住戶對於共用部分的共同使用收益權 但是有但書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其約定來自於上面所說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要通過一個合法的決議至少是51%以上 也就是過半數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這個規定 我認為這是非常合法 合理 民主的事情 如果要反駁的話請先告訴我為何這是不民主的?

難道51%以上的選票選出來的總統不是總統 49%選的人才是總統?

很多時候並不是管理委員會囉唆 而是他有必需要執行的管理義務 不執行被其他住戶檢舉是會被開罰的


第 4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很多事情不是保全跟管委會要耍雞巴 如果不處理被住戶投訴到主管機關去是要挨罰單的 還是你要幫我繳錢?

ukyo1980 wrote:
這篇新聞出來真的令小...(恕刪)


上吧!
某些主委職務只能連任一次
您應該會贏的

Woody58 wrote:
1.專有停車位(如我社區和羅先生個人車位都有獨立產權)非公設,
3.如我社區是平面車位
我想不出為何多停一機車要多收費(社區每停車位每月收200元清潔費)
因為燈光, 清潔, 及安全防護是社區整體管理的, 不因機車停放有所增減
...(恕刪)


1.包含車道也屬獨立產權嗎?
3.那麼我停100台也不會增加水電 那我就可以停100台機車? 有時是一種公平原則.

我之前也遇過, 房東沒把房子租出去,就不繳管理費, 房東的說法: 這沒住人, 你不需要對我這間房子做管理, 這樣合理嗎?
另一位住戶還拜託管委跟他收第二台車的管理費(他一位雙停), 還一堆人不贊成要收,因為收下去就代表他己合法可以停車. 那麼其他人也想一位雙停也可辦理嗎???
住戶公約,就是希望大家住在這品質有一定的水準. 有意見就開會時修定就好. 少數服從多數. 不爽就搬吧.

cpafrank wrote:

1.包含...(恕刪)


1.首先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口與連接數個專有停車位之車道 不可能會是獨立專有產權

(事實上現在的社區只要是地下室停車場應該都沒有專有車位了 所謂專有就是有獨立產權權狀而非附屬在房屋土地權狀底下)

2.如果專有停車位能夠停下100台機車 確實社區是無法阻止的 但是社區可合法決議禁止機車通行地下室停車場

不繳管理費可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 最嚴重可以使房東必須要強制搬離社區(不肯賣房子還會有法院拍賣)

其收益所得需要先清繳積欠之管理費後才會歸給房東

一位雙停的問題大叔記得有個判例 但是是管委會敗訴 就法官的見解 只要是在專有停車位未影響到他人出入且輪胎落地點未超出停車格的話

社區是無法阻止其一位雙停的 這個判例是否適當大叔不清楚 但是法官的見解是這樣也沒辦法


共用停車位 則無法主張可以一位雙停 停車數量與種類是社區規約規範的

約定專用的情況比較複雜一點 雖然他是約定專用 但是所有權是屬於社區全體的 但使用收益之權又是屬於購買人的

(無法將產權轉賣給非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他人 約定專用車位須附掛在房屋地契底下)

法理上來說 有使用收益之權就可以排除他人對約定專用部分的干涉 不過這個部份還是處於有點灰色地帶的狀況

是否適用一位雙停還需要更多判例的見解

蔥油餅大叔 wrote:
首先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口與連接數個專有停車位之車道 不可能會是獨立專有產權
恕刪)


那就是了 羅先生的重機 的出入所使用的車道就是沒付費.
當然也沒礙到其他人, 但就得看其他所有車道合法使用者爽不爽. 不爽理因可以不給重機使用.

我對法律的了解, 當然管委是有可能敗訴, 因為管委是告一位雙停.(車位獨立產權,要如何使用是我家的事.) 要是管委告重機出入使用別人所合法持分的車道, 就很可能勝訴.
cpafrank wrote:
那就是了...(恕刪)


敗訴的主要原因是 社區規約並沒有禁止機車出入地下室停車場 或是只寫上禁停機車 並且管委會又擅自開罰單

只要使用上沒有違反建築執照的規定 (例: 停車位就只能夠用來停交通工具 堆雜物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

社區規約效力是管不到專有停車位的 開罰單更是超出管委會權限外的行為 應該是要搜證後請主管機關裁罰

停車格基本上想停什麼車管委會管不著, 但確實可以多收第二台以上的清潔費(管理費)

因為你多一台進出就表示會多一台的消耗, 如鐵捲門維護費!


這類判例只會越來越多!


獎勵民眾蓋停車場就是要解決停車問題, 如果設區機車不能停社區地下停車場, 只會讓附近更亂七八糟而已!

基本上政府不樂見社區又把問題丟還給政府!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現在人真的很小心眼

連這種事都要上法院
小弟把整篇看完,開始覺得應該車主應該是對的,後來又覺得管委會也有立場,但是想想,好像不是那麼一回事

難道51%以上的選票選出來的總統不是總統 49%選的人才是總統?

你不讓我在走廊擺鞋櫃? 我告你 你不壤我養寵物? 我告你 你聲音透過牆壁穿到我房間打擾我睡覺? 我告你...


這些舉例不當,該案屬獨立產權,並非和選罷法以及公共區域有所可比性(隔壁太吵是可以請相關單位測量後檢舉),因多數人或少數人掌管的管委會因維護自身的利益去侵犯到私人的產權是不妥的,法律規定停車格是可以停交通工具的。

憲法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因為礙眼?不好看?危險?就禁止人民使用自身的財產權?

維護社區形象利益?管委會要不要限制要穿西裝打領帶才能進電梯?車子一定要開進口否則禁止使用公用通道避免損害社區形象?

只要是合法通過的社區條款就可以這樣?

這個條例適不適當.....老實說這是個兩難的問題 因為沒有這個條例的話 社區事務是沒有準則的

民法太廣義 廣義到兩邊都具有正當性 這樣法院是沒辦法下判決的


實際上要怎麼判法官都可以自由心證,准不准都是法官判了算,你讓我說,我還覺得這個條例違憲

這就像是依選罷法 選舉選贏了 選輸的人不能夠主張自己有選上的權利一樣


一樣,比喻不適合,人民的私有財產不是用表决/投票出來的,是用錢買的

如果你認為這些手段是"難看"的話 那麼建議你還是直接搬離社區比較快


非常不恰當,說的容易,做的難,絕大部份人都是一間房子為主,管委會看到機車不爽就直接搬離社區?半價出清?白奮鬥5年10年20年?說話要有同理心

那我家隔壁20坪卻住5人我也覺得礙眼,請管委會規定20坪以下只能住兩人,可以這樣嗎?


爲什麽旁邊房子20坪住了5個人,甚至50個人管委會管不了,因為是“人”。但法律授予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是平等的,應該平等對待,總不能因為我快餓死(生存權)去偷別人的東西吃(財產權)就合法

要不我把某人家附近全買了,禁止他人進出?當然不行,因為損害了他人路權及人權。不管是多數人或全台灣反對一個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財產權。

打個比方,我喜歡在家裡抽煙,剛好,全社區除了我都不抽煙,管委會弄了個條款禁止在社區內吸煙,否則攜帶香煙者不得在社區公共區域使用通行道路,電梯,樓梯等。你覺得上法院誰會贏?

個人財產只要不違法,我愛幹什麼就幹什麼,明文規定停車格就是停交通工具的,管委會要限制人民合法使用自身的財產,個人覺得就是違反法律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法官都說了"且綜觀系爭社區規約(見本院卷第179至183頁),僅第15條約定


看完判決書法官其實也沒有明確的說明私有停車位在社區規範下是否可以停放非汽車之交通工具。但社區規約不能無限上綱,今天機車(危險?有礙觀瞻?),明天小卡車(太吵?),後天千萬跑車(更吵?太貴買不起看了受氣?)

沒完沒了的

小弟才疏學淺,僅對於評論發表意見,個人覺得部份特定發文者言論似是而非,如有不妥,敬請批評指教
.MonGo. wrote:
小弟把整篇看完,開始...(恕刪)


說的對 但是社區的共用部分並不是你個人的私有財產

所以從前面我就一直在強調 社區的確管不到專有部份內的停車格能夠停幾輛 能停什麼類型的交通工具

但是不代表社區不能夠決議禁止有哪些種類的交通工具可以通過屬於共用區域的地下停車場出入口

很多人都說這個條例違反憲法 違反民法 請問是到底是違反哪一條 麻煩各位高進指點一下?

人民的私有財產的確不是用表決/投票出來的

很多人有種錯誤的觀念 社區我有出錢的 所以就是我家的 但是

你家的區分所有權範圍只在獨立牆壁之牆緣與共用牆壁之中心點為界

你家的停車格只能夠在那停車格範圍內才叫做你家的停車格

社區沒有義務替你家的停車格開路到連接外面的公有馬路

就算社區想替你開路 因出入口屬於大樓逃生必要之設施

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也不能夠將出入口設定為約定專有區域


老實講 你舉的香煙案例 如果社區規約的確有這條規定的話 法官是會判住戶敗訴的

而且共用區域依菸害防治法 本來就不能抽菸 要抽煙請在自家專有區域內抽

而且就最常見的禁菸種類來說 由於社區廁所大部分都是連通排氣的 所以大部分社區都有禁止在浴室內抽菸

就算你是在自己家裡的浴室一樣不可以抽菸 如果被蒐證成功告上法院的話 也是敗訴

社區共用部分應如何使用在沒有違反其他法令時屬於各社區規約規範之內容

這不是說話有沒有同理心的問題 而是要主張自己的權力之前 請先確認一下自己有沒有確實的執行義務?

如果社區事務是受到少數人把持而產生一些對於多數人來說很困擾的社區規約 是否應該檢討一下為何不出席大會?

如果這是社區多數人的共識(最少超過區分所有權50%以上) 就算你很不滿意 不能接受 也只能接受

這就像一家公司的經營權 持股超過某一個比例以上就能夠取得經營權 就算其他小股東很不能接受 也只能接受

如果這是一個非法的決議(例:程序不符,出席人數未達要件,管委會擅自實施等等) 該決議當然係屬無效

今天換個角度來說

如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會議上決議禁止汽車進入地下停車場 只要這個會議 這個決議過程合法 就是OK的

並沒有特別針對車種的問題 而是事情就是只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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