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

這樣佔車位到底對不對?

juddy007 wrote:
和顏悅色的說 把車停...(恕刪)


刑法三百零五條

恐嚇罪定義是用言語脅迫 並以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恐嚇


fisheries wrote: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1.此條文在講以A以"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使"B之停放於合法供停車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B將車輛停放該處". 而不是您的分段方式. 您的解讀有誤.
喔?受教了...感謝說明
那關係閣下說「阻止」有爭議?還是不明白「阻止」不就是「阻止」嗎?有什麼爭議?


fisheries wrote:
#2.重點在於"強暴或脅迫",基於此行為方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脅迫」又該如何定義?一定要有「暴力」的行為嗎?那又與「強暴」有何不同?為何註明「強暴或脅迫」?


fisheries wrote:
#3.警察會到現場處理, 若無違法行為或有疑議則進行調解.至於執法與開單告發完全依法執行,若無違法,則無法開單,若硬開單到後來也是無效.當事員警反而可能受到責懲.
#4.以人佔車位之行為因無觸犯民刑法,所以根本構不成路霸.如何開單?
這個前面已經說過,警察自己說的.....而且是非常明確的說、非常樂於處理的說.....
✙ 驅魔神探 Ψ 康士坦丁‧Constantine ✙ 發文最認真,做人最正直,講話最公道…江湖上人人稱我一聲【神探】
fisheries wrote:
1.停車的位置有兩種,未畫格子的.很難說是一定要給車停的.
2.至於他人比你先佔停車格也是為了停車而不是站著.

且他已先行佔有,您已無正當權利取得.無已無權利可行使.除非對方自願讓你.
至於刑法 第304條反而是限制了後來停車者.若後面的車硬要擠掉那個人就會觸犯此條.

1.我說的當然是有停車格的車位
2.先佔著車位是可以,但車子也應該在方圓20公尺之內才合理,不然絕對是妨害他人的權利
3.先行佔有必須是合法佔有,人佔車位是違法的,合法性就完全不正當
psza wrote:
但車子也應該在方圓20公尺之內才合理...(恕刪)


應該沒有法律規定20公尺或多少的,
這種事只能彼此體諒...
再說, 即便人佔車位違法,
爭車位的人也沒有權利把他趕走, 因為你並不是執法人員,
強行趕走的話, 自己也會吃上法條...

當然遇到那種太過分的,
惡人自有惡人治吧...
歡迎光臨https://500px.com/ddcat
psza wrote:
fisheries wrote:
1.停車的位置有兩種,未畫格子的.很難說是一定要給車停的.
2.至於他人比你先佔停車格也是為了停車而不是站著.

且他已先行佔有,您已無正當權利取得.無已無權利可行使.除非對方自願讓你.
至於刑法 第304條反而是限制了後來停車者.若後面的車硬要擠掉那個人就會觸犯此條.


1.我說的當然是有停車格的車位
2.先佔著車位是可以,但車子也應該在方圓20公尺之內才合理,不然絕對是妨害他人的權利
3.先行佔有必須是合法佔有,人佔車位是違法的,合法性就完全不正當


1."車子也應該在方圓20公尺之內才合理,不然絕對是妨害他人的權利"
A.請問"方圓20公尺"是哪來的? 為何為何20公尺才合理? 而不是21公尺或19公尺?
B.A.搞定了才有辦法談誰妨害誰的權利. 有沒有絕對那就更不用提了.
2. "人佔車位是違法的,合法性就完全不正當"?請問違反哪條?(前面的文章您似乎都沒看喔!)
"人"跟"人駕車"佔車位皆是合法的且是無權利先後差異的. 您說的第2點是完全錯誤的.
(若有不懂請參前文, 並歡迎查閱所有中華民國的法條)
ddcatt wrote:
應該沒有法律規定20公尺或多少的,
這種事只能彼此體諒...
再說, 即便人佔車位違法,
爭車位的人也沒有權利把他趕走, 因為你並不是執法人員,
強行趕走的話, 自己也會吃上法條...

當然遇到那種太過分的,
惡人自有惡人治吧...


1.的確沒有20公尺這回事.
2.人佔車位並無違法.
3.強行趕走原佔有車位者, 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fisheries wrote:
這其實是人民法治素養的問題
其實這整件事只有一個基於法理的原則
先佔者贏, 法律保障先佔者, 先佔者是"人"或"人駕車"則無差異
若所有人都遵循此一原則, 那怎會有爭議?
問題就是有不少人認為"人駕車"的佔有權優先於"人".(法理上不成立)
"人駕車"具有可強制排除"人"的先天既存優勢.(車將人碰擠出車位)
而人很難將車推出停車位. 但若車將人碰擠出車位雖未造成當事者成傷,也實際構成刑法強制罪等.

上面紅字部份,在法律上並不明確,只能算是你個人認知而已。而且參考前面交通大隊關於「無形路霸」的描述,用「人」去佔「車」位的行為,可比用「車」去停「車」位來得有爭議多了。所以可以說你自認為用人去佔車位沒問題,但不能說用人去佔車位是受法律保障的。

假設今天我朋友等等會開車來,而這附近車位難求,於是我先在附近晃晃,看到有空車位就過去站著。這期間數度有車要來停,我都跟他說,這車位我已經先佔了。等一陣子後,我朋友開車來,停進這個車位...

照樓主你的邏輯,這麼作是OK的。但真沒疑義嗎?或許有人質疑,這例子站在車位上的人又不是要停車的人?但會去佔車位的人也都不是要停車的人,要停車的都還在車上啊!佔住車位的時間太長?那多少時間內算合理?其實這都是自我解讀而已。相同的邏輯是,當駕駛開著「車」來要停時,有「人」站在車位裡,不讓對方的「車」停。

除非車子就在車位旁,人下去站只是避免有惡霸駕駛突然衝進來,那麼就沒啥爭議。但現況是很多佔車位者是車都還不知道在哪(可能就在附近,可能就在對面,可能根本還在路上...誰知道)。所以之前才有案例是,警察都已經到場了,那個要停車的還沒來,所以警察把佔住車位的「人」給請走了。

fisheries wrote:
所以由於認知差異,產生糾紛是自然的..
很多人在事發之初以為自己是對的,別人是不道德的惡人,
但一旦不幸進行訴訟程序,往往事情都不是當事人的想當然爾.
在法律上自己竟才是違法之徒. 且要受到法律懲戒..
到時再徒乎負負也來不及了..
不可不慎...

至於玩黑的,一來最好別被抓到,二來小心別人比你更黑.
很久以前看過一則報導(或笑話也不一定),
某交通爭執事件上, A拿出車上預藏的開山刀出來, 結果對方拿出烏茲(似乎誇張了點)
後來有沒見血或是不是有人掛了就不知道了..
不過在台灣因交通爭執而掛彩甚至吃子彈的事也沒少過

在台灣這個地小人稠,生活壓力大,很多人常常不爽的地方
遇到狀況, 不管法理或道德上對或錯, 能沒事最好..
因為你絕對很難知道對方的背景以及會如何反應?

好比這討論串前面,有網友自述,他當初就是用人去佔車位,別人開車來停,把佔車位者趕走了,結果這位網友為了報復,還刮對方車等等。要是被抓到,不免受法律制裁。

把佔車位者趕走而停車的駕駛,怕被報復;把開車來停的駕駛趕走的佔車位者,一樣得小心被報復。反正就是喜歡搶佔爭奪的,自己當心點,很多時候只是還沒遇到而已。
fisheries wrote:
您認為合不合理不重要. 重要的是法理如何?
"人駕車"不具備優於"人"的佔有權.
1.佔有之"人"跟"人駕車"皆基於人之行為.
2.佔有之"人"跟"人駕車"佔有停車位的目的皆為了停車.而非您自己所謂的停人.且對方已有明確意思表達.
3.先佔先贏才是重點.
4.反而您有觸法之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不好意思,你可能沒看清楚文章,那個瘋婆子連人都沒站在停車位上,
她是站在人行道上,人行道離路面約有15公分高,如果站在人行道上算佔位,
這樣我只能說算你狠,連這樣都可以...
依第三點來看,所以我車先到...車先開進去先贏...懶得跟你辯了

辯人都是愛說理
康士坦丁 wrote:
fisheries wrote: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1.此條文在講以A以"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使"B之停放於合法供停車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B將車輛停放該處". 而不是您的分段方式. 您的解讀有誤.
喔?受教了...感謝說明

那關係閣下說「阻止」有爭議?還是不明白「阻止」不就是「阻止」嗎?有什麼爭議?

@1.「阻止」的可能爭議主在於實務上,A無阻止的意圖,但卻可能造成阻止之事實或讓B認為A具阻止之意圖繼而造成止之事實.但若"強暴或脅迫"的條件不存在.後面的行為就沒有違法了.

康士坦丁 wrote:
fisheries wrote:
#2.重點在於"強暴或脅迫",基於此行為方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脅迫」又該如何定義?一定要有「暴力」的行為嗎?那又與「強暴」有何不同?為何註明「強暴或脅迫」?

@2.刑法上強暴或脅迫的定義,剛好這篇就是在講這個, 請參考以下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each/tcm036.pdf

康士坦丁 wrote:
fisheries wrote:
#3.警察會到現場處理, 若無違法行為或有疑議則進行調解.至於執法與開單告發完全依法執行,若無違法,則無法開單,若硬開單到後來也是無效.當事員警反而可能受到責懲.
#4.以人佔車位之行為因無觸犯民刑法,所以根本構不成路霸.如何開單?

這個前面已經說過,警察自己說的.....而且是非常明確的說、非常樂於處理的說.....
~ By Constantine.康士坦丁 ~

@3.警察自己會說非常樂於處理(因為上面要求),僅代表他會到場調解.(人佔車位為合法.無法開單).
相信前文已說明的十分清楚了.
babehwa wrote:
不好意思,你可能沒看清楚文章,那個瘋婆子連人都沒站在停車位上,
她是站在人行道上,人行道離路面約有15公分高,如果站在人行道上算佔位,
這樣我只能說算你狠,連這樣都可以...
依第三點來看,所以我車先到...車先開進去先贏...懶得跟你辯了

辯人都是愛說理
...(恕刪)


1.對不起.沒仔細看清楚關於那女人位置的陳述,她若未在停車位,您車先進車位是你的,反之亦然.
2.我的重點是在於哪樣的行為是合法的, 您的對錯我一點都不在意.
3.辯人都是愛說理??是嗎? 你我都能是喔.
  • 2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