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dy007 wrote:
和顏悅色的說 把車停...(恕刪)
刑法三百零五條
恐嚇罪定義是用言語脅迫 並以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恐嚇
fisheries wrote:喔?受教了...感謝說明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1.此條文在講以A以"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使"B之停放於合法供停車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B將車輛停放該處". 而不是您的分段方式. 您的解讀有誤.
fisheries wrote:「脅迫」又該如何定義?一定要有「暴力」的行為嗎?那又與「強暴」有何不同?為何註明「強暴或脅迫」?
#2.重點在於"強暴或脅迫",基於此行為方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fisheries wrote:這個前面已經說過,警察自己說的.....而且是非常明確的說、非常樂於處理的說.....
#3.警察會到現場處理, 若無違法行為或有疑議則進行調解.至於執法與開單告發完全依法執行,若無違法,則無法開單,若硬開單到後來也是無效.當事員警反而可能受到責懲.
#4.以人佔車位之行為因無觸犯民刑法,所以根本構不成路霸.如何開單?
psza wrote:
但車子也應該在方圓20公尺之內才合理...(恕刪)
psza wrote:fisheries wrote:
1.停車的位置有兩種,未畫格子的.很難說是一定要給車停的.
2.至於他人比你先佔停車格也是為了停車而不是站著.
且他已先行佔有,您已無正當權利取得.無已無權利可行使.除非對方自願讓你.
至於刑法 第304條反而是限制了後來停車者.若後面的車硬要擠掉那個人就會觸犯此條.
1.我說的當然是有停車格的車位
2.先佔著車位是可以,但車子也應該在方圓20公尺之內才合理,不然絕對是妨害他人的權利
3.先行佔有必須是合法佔有,人佔車位是違法的,合法性就完全不正當
fisheries wrote:
這其實是人民法治素養的問題
其實這整件事只有一個基於法理的原則
先佔者贏, 法律保障先佔者, 先佔者是"人"或"人駕車"則無差異
若所有人都遵循此一原則, 那怎會有爭議?
問題就是有不少人認為"人駕車"的佔有權優先於"人".(法理上不成立)
"人駕車"具有可強制排除"人"的先天既存優勢.(車將人碰擠出車位)
而人很難將車推出停車位. 但若車將人碰擠出車位雖未造成當事者成傷,也實際構成刑法強制罪等.
fisheries wrote:
所以由於認知差異,產生糾紛是自然的..
很多人在事發之初以為自己是對的,別人是不道德的惡人,
但一旦不幸進行訴訟程序,往往事情都不是當事人的想當然爾.
在法律上自己竟才是違法之徒. 且要受到法律懲戒..
到時再徒乎負負也來不及了..
不可不慎...
至於玩黑的,一來最好別被抓到,二來小心別人比你更黑.
很久以前看過一則報導(或笑話也不一定),
某交通爭執事件上, A拿出車上預藏的開山刀出來, 結果對方拿出烏茲(似乎誇張了點)
後來有沒見血或是不是有人掛了就不知道了..
不過在台灣因交通爭執而掛彩甚至吃子彈的事也沒少過
在台灣這個地小人稠,生活壓力大,很多人常常不爽的地方
遇到狀況, 不管法理或道德上對或錯, 能沒事最好..
因為你絕對很難知道對方的背景以及會如何反應?
康士坦丁 wrote:fisheries wrote: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1.此條文在講以A以"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使"B之停放於合法供停車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B將車輛停放該處". 而不是您的分段方式. 您的解讀有誤.
喔?受教了...感謝說明
那關係閣下說「阻止」有爭議?還是不明白「阻止」不就是「阻止」嗎?有什麼爭議?
康士坦丁 wrote:fisheries wrote:
#2.重點在於"強暴或脅迫",基於此行為方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脅迫」又該如何定義?一定要有「暴力」的行為嗎?那又與「強暴」有何不同?為何註明「強暴或脅迫」?
康士坦丁 wrote:fisheries wrote:
#3.警察會到現場處理, 若無違法行為或有疑議則進行調解.至於執法與開單告發完全依法執行,若無違法,則無法開單,若硬開單到後來也是無效.當事員警反而可能受到責懲.
#4.以人佔車位之行為因無觸犯民刑法,所以根本構不成路霸.如何開單?
這個前面已經說過,警察自己說的.....而且是非常明確的說、非常樂於處理的說.....
~ By Constantine.康士坦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