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事故發生地機車走的那邊是個大右彎有可能沒看到汽車以前我在那邊騎車速度極限大概六七十所以我認為機車應該不至於騎太快我覺得是自己嚇到摔倒整個看起來都像是機車硬要賴汽車但是機車拍了汽車車身汽車選擇開走我認為爭議就在這邊要是我被拍車身我就不會離開了當下沒弄清楚就會有後面的扯不清現在就是所謂的扯不清我認為如果汽車駕駛當時等警方來今天這件事或許是另種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