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律 -位階較高)
33條 - 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漏洞之所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命令 -位階較低)
第8條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大漏洞就在這句話!)。
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已經明文規定內車道為超車道且不可佔用,交通部卻畫蛇添足在另一位階較低的命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加設了一條,開放用路人,以除了警方可以認定之外,所有用路人都無法判定的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上,開了這些自私龜族可以用來佔道的所謂"合法"的巧門!
諷刺的是,位階低的命令(管制規則)反而凌駕了位階高的法律(條例),導致紛爭不斷,這不是漏洞,甚麼才是?!
請問龜族們,誰能認定開多快是"最高速限",絕對不是你的、我的車表,答案很簡單 - 就是沒有人能,除了國道警察(的測速槍)!
所以這個規則訂了一個任何用路人都無法自行認定的所謂 "最高速限" 然後卻又可以讓一些龜族大大方方佔住法律規定的超車道而且死不讓道,請問這還不是漏洞,甚麼才是?!
Benn1963 wrote:
法律漏洞
全世界沒有法律是一成不變的,所以裁處時才會需要法官來判定,如果都沒任何變動其實連法官都不用直接用科學判定違法即可不須經過人
很多人自認自己就是法律,自己解釋的才是法律,但偏偏一點法律素養都沒有,都認為自己便利的法律條文才是對真的, 其他都是露洞,這是大多數人都會這樣認知,在自己遇到事情時都會這樣自我解釋,所以這就是自認
將法律訂死其實才是真的法匠笨蛋,所以討論這個也算是笨蛋一種,討論一個行為認為只有一個結果一個原因見解的人,才是自認最大那一個
問一下最常見公路標示,請依速限行駛,那一堆認為車速不是拿來用的請問你是怎麼依速限行駛的,不要談占用車道部分,如沒標準公路局設這個標示是設好玩的,因為要怎樣遵守,一事歸一事,頭腦要拿出來分析不是來混淆的
hu4852 wrote:
全世界沒有法律是一成(恕刪)
少囉哩囉嗦一堆廢話,請問龜族們,誰能認定開多快是 "最高速限",絕對不是你的、我的車表,答案很簡單 - 就是沒有人能,除了國道警察(的測速槍)!
在其他車道上,你要開多快只是你跟測速槍之間的事,一般情況下,基本上沒有牽涉到其他用路人,但是內車道既然法已明訂為"超車道",就不應該開放讓用路人憑自己的自由心證來佔用,因為這牽涉到後方一堆其他等著使用超車道超車的用路人的路權!
所以這個規則訂了一個任何用路人都無法自行認定的所謂 "最高速限" 然後讓一些龜族可以大大方方佔住法律規定的超車道而且死不讓道,法律訂了一個無法認定卻可以合法佔用超車道,影響其他用路人的依據,這還不是漏洞,甚麼才是?!
就是遇到比他更龜的車
那些霸佔族就會自動切到中線了
越過那個龜車後~~他又切到內線繼續霸占
光是 霸占族+龜族 ~~~內線就飽了
法條所說的 內線為超車道~~~根本哈哈哈~
本大爺就是最高速限~此路段的速度就是以我為準!~你有超車需求~滾去中外線啦!!
反正.法條又沒有說內線行駛幾分鐘才算是霸佔.我一切都合法
好吧~你自以為合法 可以放心霸佔
那你就請便吧繼續霸佔
反正~鬼島亂象也不只這一樁
沒什麼差啦
道德是什麼 恥度是什麼 那一點都不重要 合法就好 你奈我何 哈哈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律 -位階較高)
33條 - 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不要說我沒教你,自己先去查一查,法律用語的 "應" 是甚麼定義。
" ----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法律條文這麼清楚,還叫作不是超車專用,還說可以佔用," 理盲加閱讀障礙" 還真沒冤枉你!
從你的留言很清楚看出你是知道這其實是法律漏洞,一個人能夠如此明白的以鑽法律漏洞為樂、為榮,比起其他無知的龜族們,這種明知故犯、罪加一等的龜,我只能再說一次,呸服呸服!
henry999 wrote: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認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由此可見於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如非為超車,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本件原告行駛之路段一般車輛最高速限為110公里,而其於路況正常之情況下,僅以時速91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顯然不符相關規定,因此裁判原告之訴駁回,需繳納違規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法院判決為公文書 , 自應受到社會公評
高管規則8 在此

所謂由此可見於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如非為超車,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依據法律事實適用不同條文
交通 有規則 也有 罰則
行車依據規則 , 違反了規則 , 才適用 罰則處罰
法律法規標誌 都只有三個字的"超車道" , 沒有什麼 "非超車"?合法的規定
拉丁法諺:「明示其一,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交通規則 既然沒有 "非超車" ? 非法規效力! 那麼"非超車" 的邏輯是那裏來的?
由此可見? ←這是推論
"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又是從那裏來的? 來自8-1-3但書
但書 限縮解釋禁止類推,不能推論,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8-1-3但書的明文規定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效果)←小型車於內側車道之有條件特別速限
當中根本沒有提到 "非超車" ! ←明文規定沒有的東西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在 8-1-3但書的前方還有本文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除了超車道, 已經明示其一「超車道」 , 排除其它"非超車"的說法
去推論但書 ? 變出來的"非超車"?違反但書限縮解適不得類推
我國為大陸法系, 應該嚴格依據法律條文, 並不會冒出法律沒有的非超車?
沒有依據法律"超車"而「非超車」,已經違法, 違反8-1-3本文規定
如非為超車,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根本沒說合法 ?
但書不可倒推, 法律不可能有"如非"的說法, 這句話是描述原告之行為事實 , 而非為所涵攝之法律條文
這句話並沒有認可非超車合法 , 而是認定原告"非為超車" , 追究原告是否符合8-1-3但書之"構成要件"之一的" 最高速限行駛 "
況且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車道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關於車道路權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即8-1-3本文之規定 。並非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 適用的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並非無設置者才看的8-1-3但書
高速公路對於"車道之使用"並不是去看下方的8-1-3
(8-1-3本文和標誌完全相同,呼應了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且證明了8-1-3但書內容完全無關"車道之使用"(非路權))!
但書並非路權(使用權利), 而是速限(遵守義務) !,無關 車道之使用 !
怎麼會不依據本文(路權)? 卻跑去看一個無關車道之使用的但書(速限)?

高管規則8前方已經白紙黑字,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使用車道之權利區分)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這個內側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 路權Vorfahrt (使用權利) 為超車 !
取得路權, 四個車輪都進入了內側車道之內 ,之後,才看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速限義務!
我國法規 , 速限 本來就是機動調整的
原本的速限規定是, 高管規則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是不堵塞 →改"速限"為"最高速限"
(但書解釋 是→單向涵攝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把但書反過來←講 )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此時速限就不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但書 規定的是 那一種速限 ?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速限會因為 堵塞 ? 不堵塞 而改變, 有不同的"速限"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在本文規定的上方, 還有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非超車 無路權 , 您沒有內側車道的 使用權利
最高速限 不是 路權 ! 這是相反的 限制 , 是遵守義務 ! 和"權利"相反的"義務"!
將"路權"和"速限"混淆在一起? 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由此可見於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如非為超車,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由此可見為推論, 並非法律規定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沒有區分 !
無法憑借"最高速限"區分車道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是躲在不執法之下的違規行為 !
原告"非超車"已經違反8-1-3本文,違反了路權;僅以時速91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不符8-1-3但書之"特別速限"規定 , 該判決駁回原告所訴加以處罰並無疑義 。
henry999 wrote:
在上一篇就很清楚說明
第8條第1項第3款...依最高速限行駛這車就是合法
上一篇就很清楚 , 違反路權 並違反速限 而受罰 , 那來的合法?
henry999 wrote:
你的意思就是指控拍攝車有違規
實際上法規沒有『霸佔』的時間定義...沒有法條可以罰這拍攝車,除非它是慢速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法規白紙黑字要求離開 , 指定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駛入原行路線
怎麼會說成 "法規沒有『霸佔』的時間定義?
您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高管規則6 明訂了 安全車距 110km 就是 55m

怎麼會說成 "法規沒有『霸佔』的時間定義?
換算 110km/h 安全車距 55m , 110km/h每秒前進 30.5m , 走完55m時間大約為 2 秒 ←時間車距
這也就是英國 highway code 126 (車距) 同樣的說法

下方再以此標準說明了2秒鐘法則 (時間車距)

怎麼會說成 "法規沒有『霸佔』的時間定義?
我國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 同樣規定: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怎麼會說成 "法規沒有『霸佔』的時間定義?
連國道警方都綜合各項法規提出的解釋都不理會.....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
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活該警方都不挺後方逼車拉)
以上節自國道警方FB
說真的真要嚴格執行"第33條第2項",只看這項不考量其他項,那每個人不管車速多快,每超中線一輛車有縫就得回去中線,玩死超車族,一路切來切去,反而不超還比較快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