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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規 如果對方申訴成功 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

變態化身DIO wrote:
而且檢舉制度也有問題 不應該短時間內連續檢舉同一人 這不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你認為 逆向、跨雙黃、闖紅燈、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行駛人行道
以上在短短3~5分鐘不得連續檢舉北爛駕駛?

真爽! 超愛違規者就是愛講不得連續檢舉我


現會變成人民逕舉發數量比警察還多就是因為
警察不主動做為呀!
另外台灣警察遠遠不足每一里(如北市)會出現一到二名警員在某處停等巡邏
台灣警現不是個點無所謂的簽道外
剩下交大隊交通稽察組的一到二名,停管處稽查組的一到二名 (一年可能只會碰到三次)
共不到六名要巡完全台北市的覆蓋率有多麼低
Chi Chi 愛喝京都念慈庵 wrote:
是不是像不能隨便告人...(恕刪)


不一樣,因為提告是人民的權利,警方不能拒絕,但關於民眾檢舉交通,要不要開單是由警方自己判斷,如果資料不齊全或不明確有爭議的狀況,警方多數是不會舉發喔,不相信自己可以檢舉看看!
贊成
tang5213 wrote:
笑死 如果警察直行巡(恕刪)

你才笑死~看到警察巡邏你還會違規給他抓?
你想太多了,第一,檢舉資料是給警察開單的,所以會給警察判斷是否成立,你以為檢舉就會開單嗎?
第二,檢舉是沒有獎金的,檢舉人又沒收入幹嘛賠錢?很多人被處罰了,都不會先檢討自己,都先怪為何被處罰。。嗯~我要來去檢舉在今天在國道插隊的車了~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2017年檢舉總數為205萬9千件,2018年增加近30萬件,達到234萬8千件,2019年再暴增近65萬件,逼近破300萬的299萬7千件,這個數字相較於2017年成長了46.2%,更代表一年365天,平均每天有8211件民眾舉發。

相較於民眾檢舉案,警方勤務中攔檢舉發的交通違規數也大幅成長,分別是2017年的328萬5千件,2018年的357萬3千件,2019年的415萬3千件。若以2019年與2017年相比,二年下來員警攔檢舉發量雖然增加26.4%,但仍遠不及民眾檢舉的成長率。

檢舉成案率約為69.48%
以台北市來說,平均每位員警每天要處理超過400案件,無形中造成審核及製單龐大負荷;若以六都來說,1到8月有187萬餘件,相較去年同期173萬餘件,增加逾8%。路政司長陳文瑞說道,當初鼓勵民眾自發檢舉用意,是希望可補警力的不足,只要不影響交通秩序、安全,可免舉發改用勸導,若檢舉案件事證不明確或違規情況較輕微,可不處理,但葉宜津認為,警察機關接獲民眾舉報若不處理,恐會背上「吃案」罪名。
找不到刪除???
jacklee760235 wrote:

不一樣,因為提告是人民的權利,警方不能拒絕,但關於民眾檢舉交通,要不要開單是由警方自己判斷,如果資料不齊全或不明確有爭議的狀況,警方多數是不會舉發喔,不相信自己可以檢舉看看!

喔!
檢舉只是提供資訊、證據給該管的警方判斷是否確實違規進而告發
檢視、查證證據不確實,責任在開單員警,找檢舉人賠償?
法理都說不過去吧,除了出口氣而已
倒是一些濫用檢舉制度,缺乏證據浮濫檢舉超過一定次數的人可以考慮給予罰則
宙王 wrote:
喔!...(恕刪)


如果警察如新聞上那樣,就是這個警察不適任了,只會找新聞是沒用的,你自己檢舉看看就知道,別只會在那邊喔喔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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