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ni wrote:
我為啥要證明,難道要開給你看嗎?你誰阿?你說我不能證明,我就要證明給你看?
剛走一個漏料的,現在又來一個拉肚子的! 好熱鬧呀~

老師上課都沒在聽,小朋友,你當然不需要證明,因為你不讓道就直接是 "堵塞行車" 的行為了,根本不需要證明你是不是以最高速行駛喔~ 我上面不就已經說了嗎? 這樣不行喔,不讀書考試會不及格喔~ 來來~ 小朋友~ 我們再來複習一次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注意,條文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 ,也就是說 "不堵塞行車" 在先,"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在後,"不堵塞行車" 是這條法規適用的 "前提","前提、前提",懂嗎? 我當然知道你不懂!
再來,狀況說明:
今天你開車在內側 "超車道",後方來車閃燈示意你讓道而你不讓,當下你 "堵塞行車" 的行為已經成立,也就是說你已經違反了這條法令適用的前提 "不堵塞行車",根本不需要去 "證明" 你是不是以最高速行駛;反而是如果你想指控後方車超速,你必須去證明 " 後方來車的車速已經超過最高速限 ",懂嗎?
老師上課要注意聽,然後再來想辦法反駁老師呀, 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