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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chiashin wrote:
你的說法是無法認定前車沒違規
也無法認定後車違規
所以是前車違規

只能說你的邏輯有問題!


前車違規阿!

為何前車沒違規?
非超車不能佔用超車道。

在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下才得以最高速行駛,
後車追到前車了!
後車減速了!
超車道被堵塞了!
前車違規了!

所以基本上是前車違規的!

只是警方有說過...
只抓明顯龜速行駛超車道...
才說「請盡量不要佔用超車道」
看海成花 wrote:
在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下得以最高速行駛,
後車追到前車,後車堵塞了!
不要鬼打牆,繞圈圈!

前面已經說過很多次:
如果開在最高速限,怎麼會堵塞車流呢?
只有後車違規超速的問題
這是很基本的邏輯思考!

前面我貼交警的說法:
只要開在最高速限就符合規定!
方向燈很重要,不是打了燈馬上轉,所以有打方向燈,對方就會從你打的方向燈另一側超車。沒打方向燈你就維持原車道,他會閃過你。
chiashin wrote:
【實際上】呢?
我前面說過,跟警方取締超速一樣,應該有寬容值
如果開在最高速限附近,誤差5公里內,我認為OK
前車是否沒開在最高速限?後車是否超速?
這些就由警方認定!

前車是否沒開在最高速限?後車是否超速? 完全無關 內側車道"路權"
取締超速這件事 , 和能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完全沒有前因後果的關係
是兩項獨立事件 !

(0)為何要讓離 ? ←因為喪失路權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和 車速多少? 速限多少? 無全無關
只和 『安全車距』有關
非超車無路權當然要讓離

(1)同一車道的前後車 ? 不存在"超車"的關係
(理由a)因為"超車"的相對關係 , 依法, 這個位置前車左側
因為車道設計只容一列車通過 , 高管規則9也有禁止跨行車道的規定
超車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所以是左車道 對 右邊車道 超車 , 不是同車道後車對前車超車
依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不可能發生後車接近這種事 !

(理由b)因為 前後車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 不可能發生對同車道前車超車這種事

A車和1車都遠在 B車"路權範圍"外 , B車不可能對其超車
這超出路權範圍(安全車距)了 !
chiashin wrote:
前面已經說過很多次:
如果開在最高速限,怎麼會堵塞車流呢?
只有後車違規超速的問題
這是很基本的邏輯思考!


根本不存在 『如果開在最高速限,怎麼會堵塞車流呢?』 ?
沒有任何依據的說法

LOS E, LOS F 都擠在一起, 明明就是沒有車距 ,並非所有車塞在一起?還硬要開在最高速限? 騙自己說還能開呀 , 硬是不離開內側車道 ? 以為這樣就不堵塞????
LOS E, LOS F 明明就是塞在一起, 明明就是堵塞 !

有多少車距? 車才能開多快, 為何會說反話?反其道而行? 反過來說成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
內車道2台車,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 100km/h行駛
外車道4台車,只分配到 3條車道線之車距 ,只能60km/h行駛
車距並非完全由個人踩油門單方面來決定, 而是周遭擠進幾台車 ?由所有車共同決定

這種說法根本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 硬要壓縮車距開快車 →導致 連環追撞
台灣就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沒有安全車距卻不減速? 硬要110km行駛,完全錯解法規
如圖 , 台灣國道特有, 內側車道前方只有3條車道線車距 , 卻宣稱硬要 110km 行駛 ? 等一下就連環追撞了 !


先說法條的部份
不知道"最高速限"? 何以涉及"堵塞" , 兩者完全無關
"最高速限"那是一面標誌 ?,"依限行駛"和堵塞有什麼關係????
就算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也是無關的
因為
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處罰條例 33-2 所位於的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此→是單行道, 不能逆向←解釋), 正在超車,更不能擴大解釋到另一個時空(超車後) ?
兩者時空完全不同!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這是罰則,未駛回原車道是錯誤的行為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這是規則
怎麼把兩個不同時空的法條混在一起講? 規則和罰則混淆在一起 ? 這是什麼邏輯????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

和"最高速限"相關之高管規則有二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是完全無關
其一為高管規則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其二為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高管規則5, 最高速限行駛 沒有前置條件○○何種狀況下
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此種"速限"成立, 必須是小型車, 且當時的車流狀況為"不堵塞", 有高管規則6所規定的55m車距 , 才能 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車流理論的部份
無論依據 HCM2000或是車流理論 "不堵塞"都是指有足夠的"車距"
定義"堵塞"或"不堵塞"的法條? 同樣寫於高管規則6
法律"堵塞"就寫在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保持車距 = 保持密度 保持有對應"車速"之該當"車距"
反之,未保持車距 = 未保持密度, 也就定義了"堵塞"!
塞不塞? 就是密度 ! 一台小車1個人不塞,擠5個人很塞? 就是密度增加了!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必須回到原"高管規則5"速限區間!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在此, 法規高管規則6已經定義, 有55m車距,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數學證明式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55m車距 (D 密度/車距)
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V 車速)
D(密度/車距) : 16車/km
車距的規定就寫在 高管規則6 , 最高速限110km行駛必須有 55m車距 ,即16車/公里
每公里 17車, 車距只有53.8m ,是不能最高速限110km行駛, 必須降速到 107km/h

"堵塞""說文解字"
「堵」古代築牆的單位,五板為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基隆有八堵、七堵、六堵、五堵, 是防止原住民攻擊而建的第幾道土牆
《五柳先生傳》:「環堵蕭然.. .
名詞 : 土牆
動詞 : 遏抑 ; 通古漢字,日本漢字和朝鮮漢語 之 「陼」 字
名詞一堵牆, 動詞有阻擋/遏抑的意思,車流受阻/遏抑,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堵塞, 代表前有擋住的(土牆) , 是車流佇列, 因為擋住的土牆(路隊長)還在移動,後車必須和路隊長同步,形成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F自由車流)
有55m車距, 所以能自由讓車速在 0 ←→110km 之間
沒有擋住的”土垣、土牆” , 即前方55m,沒有擋住的”路隊長”
即55m路權範圍內沒有擋住的 “路隊長”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F自由車流)(條件) → 原本60-110速限區間換速限(換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
但書只有說明要以那一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不得擴張解釋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自由車流轉換為S同步車流的人)
以110km行駛就不會”堵塞超車道行車”嗎??????
並不是!
V固定為110km/h,在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這是HCM2000, 速度VS流量關係圖, 基本的高中數學 二維數據散布圖圖形分析
讀過高中數學都有教圖形分析, 這種圖形代表的意義

在1450車之前,答案是無關, 車速多少?和堵塞沒有關係 (斜率=0)
Q=1車 , V=110
Q=1450車 , V還是110
無論 Q 在 1←→1450怎麼變? 都不影響 V=110 (斜率=0)
此一直線代表 , 車距55m(16車/km)就夠了, 不會受迫而降速
車距多到995m,一樣, 同樣不會受迫而降速
無論 Q=1450或Q=1, V都是110, 此V=110的車速不影響"堵塞", 無關 "堵塞"
V固定為110km/h,在密度D大於16車/km時, 已經反轉為斜率<0 , 車速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那條線斜率<0就證明了, 車速固定為110km,在超過 1450車之後, 就會造成F→S相變, 就會造成堵塞 !
影響因子是那個 1450車 , 不是 110km/h車速
但在1450車之後,斜率<0時, V 增加時 , Q會減少 ,會造成堵塞!
V 是長度單位, 代表距離(單位時間)
Q 是多少輛車(單位時間)
對應 V 和 Q 的每一點, 比值的一連串變化組成"斜率"
此斜率已經代表"車距"的變化是負值 ,趨勢是 車距"越來越小。"超過最大密度D之後, Q 就不會再增加了", 密度越來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
V 和 Q 的圖形, 斜率只有直線=0及<0,完全沒有 >0
V車速多少? 和Q車流量, 只存在"無關"及負相關, 完全沒有正相關 !
"沒有正相關"足可證明, 車速完全無助於不堵塞!

密度D和車流量Q的關係
再看(密度D) VS (車流量Q) , 只有正相關(斜率dQ/dD>0) 和負相關(斜率dQ/dD<0), 而非如速度(V)一般"無關"及負相關

無論造成正相關或負相關,密度D(代表車距多少)才是左右車流量Q , 真正影響車流量D的因子
因此, 堵塞是看車距(密度)! 而不是看車速多少!

高速公路發生堵塞的原因
主因是車流量超過 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bottleneck 及 駕駛習慣不良造成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這兩個原因都會造成"沒有車距", 車距縮小了, 沒有對應於該車速應有的車距
必須保有車距, 才可能「不堵塞 」!
讓車變少,曲線倒轉回來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車距拉大),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超車後就離開, 保持在F(自由流),讓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道路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
不是誤以為道路空間無限大? ,並非車速摧下去,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廣雅(東漢三國時期辭典)》例如 『業貫萬世而不壅』。
塞也(康熙字典) 。指 阻塞不通
「壅塞」是兩個"塞"加在一起, 是疊字, 加強語義 → 更塞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壅淤(淤塞;不流通)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廣域堵塞的J車流
即超過『瓶頸吞吐量 bottleneck throughput』
"瓶頸"已經堵塞了, 但還有某個流量(S流)
超過"瓶頸的吞吐量", 就是"壅塞"了(J流) !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有安全車距,卻以為最高速為由拒不離開? 除了上面所說的
不遵守法規,違反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內側車道)
依據基本的數學二維數據分析(斜率=0)圖形"的說明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禮讓後方的車 , 不能因為最高速就佔用超車道, 還有下列理由
理由1
禮讓, 法規 及交通次序(路權)的建立
中線車道有安全車距,卻以為最高速為由距不離開?
這種說法如同,晚上3點, 綠燈那一方(超車方擁有路權)一台車都沒有, 為何不能闖紅燈(非超車無路權)?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路權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禮讓 依據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
路權本來就是依法律分配/排序/指定, 輪替使用
沒有路權觀念 ,未遵守路權, 交通當然會亂

理由2
影響到車距 ,因為"非超車"卻留在超車道上, 超車道少了60米長的空間,原本可用來超車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的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這讓超車道立馬少掉 60m 的長度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而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
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2台車不超車,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4台車不超車,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少了車距, 就無法 最高速限行駛 !
少一台車差很多

理由3
車流擾動
超車後馬上回到原車道,一次完成, 對於車路上所有的車"擾動"影響最小

理由4
這是一加一減的問題,超車後,到中線車道上,空出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上的閒置空間就能被填滿,在匝道排隊的車就多一台可以上來
公車司機不是說不要擠在車門口, 請往裏面走, 等車的乘客才能上來, 同樣的意思

理由5
這可以避免併駛 ,因為中/外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理由6 避免塞車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F flow 的崩潰, Out flow of jam 的最大車流量 q cut, 可能發生於 q max ←→ q min 之間
不是一個固定值, 有一個Range
高速公路發生塞車的原因
主因是車流量超過 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bottleneck 及 駕駛習慣不良造成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這兩個原因都會造成"沒有車距", 車距縮小了, 沒有對應於該車速應有的車距

這就要看是否有外在因素,在何時何地加入, 行車碰到爬坡道, 碰到車道縮減,碰到交流道, 碰上車流擾動 ,這個擾動的衝擊波有多大?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
如果車流量是低於q min , 就能承受"瓶頸"及車流擾動 , 不會發生F(自由流)→S(同步流)車流崩潰的狀況

為何要回到原車道? 因為要填滿外車道的空間, 讓每一公尺外車道的道路空間都被利用到!


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 有更大的空間來中和"瓶頸"及"車流擾動",這樣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chiashin wrote:
如果開在最高速限,怎麼會堵塞車流呢?
只有後車違規超速的問題
這是很基本的邏輯思考!


這早就解答了阿!
前車開自稱開最高速,
後車也自稱開最高速,
沒人超速,
但後車就是追上前車,
憑什麼前車肯定自己最高速無誤,
後車就是超速?

沒人可以自己做證明,
事實只有前車阻塞了超車道!
只有前車比後車慢。

鬼打牆是你啊。
看海成花 wrote:
這早就解答了阿!
前車開自稱開最高速,
後車也自稱開最高速,
沒人超速,
但後車就是追上前車,
憑什麼前車肯定自己最高速無誤,
後車就是超速?

沒人可以自己做證明,
事實只有前車阻塞了超車道!
只有前車比後車慢。

鬼打牆是你啊。
你這則發言就是鬼打牆!
如果不知道誰違規,憑什麼判定前車阻塞超車道?

你先加強自己的邏輯思考再來嘴砲吧!
這議題暫時說到這裡,不浪費時間了!
chiashin wrote:
你這則發言就是鬼打牆(恕刪)

問題在於舉證責任上

速限是「原則法」
原告需負擔舉證責任
所以,前車要說後車超速
需要舉證其超速事實

而「最高速限」是例外法
例外法舉證責任在被告身上
後車被前車堵塞
前車已違反原則法
要說自己適用例外法
需自己舉證自己有最高速限

另外,法律跟法規命令
兩者關係是母法與子法
不是原則與例外的關係

法律說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子法能解釋成不是超車道就錯了

看到街上有人拿著槍
您會自己腦補他是警察「合法」持槍嗎?

不會的話
為什麼您能跟上前車
還要腦補成自己超速?

兩物體速度相同
您壓根追不上前車的
如果外側車道很空的話我會讓
但如果候車很沒禮貌的話我就不爽讓
一高北部路段,不小心開到110(速限100)
內線行駛,中線有車... 我正緩緩地超過他
看到後面有台趕時間的FIT
於是我打方向燈,打算等離中線的車有段安全距離切到中線
沒想到後面的車整個貼超近還閃我燈
當下整個不開心,把方向燈關了
要不是車上有心愛的,我應該會注意到我的時速,"快速回到最高速限"

不相干... 為什麼會有人覺得GPS速是準的?
它明明就... 很不準
飛行波 wrote:
如果外側車道很空的話我會讓
但如果候車很沒禮貌的話我就不爽讓
一高北部路段,不小心開到110(速限100)
內線行駛,中線有車... 我正緩緩地超過他
看到後面有台趕時間的FIT
於是我打方向燈,打算等離中線的車有段安全距離切到中線
沒想到後面的車整個貼超近還閃我燈
當下整個不開心,把方向燈關了
要不是車上有心愛的,我應該會注意到我的時速,"快速回到最高速限"

不相干... 為什麼會有人覺得GPS速是準的?
它明明就... 很不準

是的
於是我打方向燈,打算等離中線的車有段安全距離切到中線
重點是 "安全距離"
這是路權範圍
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之外 , 是它人的路權 , 是不得侵入的
法規白紙黑字 , 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未保持安全車距 , 如果 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車身 , 就是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在德國 , 侵入它人路權 , 和撞到它人車體是一樣的
道路是輪替使用 , 你使用完換別人通行 , 依法律所規定的前後使用次序 , 不是永久持有
每台上路的車., 都能 依法享有路權 , 受到路權的保障


但沒辦法 , 在台灣毫無『路權』觀念
連執法單位, 都能做出錯誤函釋 ? 以為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違反高管規則6,8,11 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10及11條, 和安全規則101條等等諸多法條

遵重它人的路權 , 僅守在自己的路權範圍內行駛 ,是涉及 "公眾之法益"
但是台灣都是任意擴權 ? 以為 罰不到就是我的自由 ?
把自己開快車自我的法益 超越到 "公眾之法益"之上?

枉顧 守法的公民應遵守規則 , 違反規則才會適用到罰則
而罰則是錯誤的行為
怎麼拿罰則出來? 閃躲罰則就沾沾自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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