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lai21 wrote:
為了治安防治等重大社會問題的話, 監視器可做為刑事偵蒐的調閱證據, 這是憲法允許的
但是拿這些監視器監控人民生活的行蹤或者只是為了交通違規的行政處罰, 這是超過"比例原則"的尺度,
這是憲法所不允許的, 日前已有法院有判例, 監視器不得舉發交通違規, 有侵犯人權之虞: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監視器只能用在公共安全和犯罪防治,用做裁罰依據違反比例原則,還可能侵害人權。律師陳麗玲也認為,設置監視器目的在於防範竊盜或殺人放火等重大刑案或用於事後蒐證,若用於取締違規停車、闖紅燈等微罪,感覺是「用大砲打小鳥」。
桃園市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監視器錄影畫面「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否則可能違反個資法和資訊自主權,這都是憲法保障的人權。
你貼這篇文,就剛好打臉你自己。
監視器只用於公安和犯罪防治,所以才加設區測來抓超速。

你一直講侵犯人權,你上不上網,手機用不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