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一個小女孩的視力只剩下0.4,0.8
我覺得狗迷(又或是疑似工讀生?)不用急著出來洗地,標題我也說了,幸好在台灣
也幸好在台灣,還有人在幫忙護航

路人39 wrote:
想太多
台灣和美國不同, 並非陪審團制度
網路上再怎麼帶風向, 都很難影響法官的心證
少女家屬看來仍在觀察復原情況, 此事是今年10月初的事
到現在少女才接受媒體採訪才曝了光
你問說少女家屬要用什麼罪名提出告訴
刑事的話就"業務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囉
告不告得成就另一回事囉
因為我不是法官或檢察官, 也不能預知未來
另外
下面這篇關於國內麥當勞的新聞
麥當勞玻璃割眼 女告2員工敗訴 業者:有陪同就醫
裡面提到一個很重要的觀點
《消保法》第7條的無過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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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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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諸位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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