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yne36183512 wrote: 機車騎士是騎太快沒錯,但超速非肇事主因 這是偏差的觀念...傷亡程度跟超速是正相關這種碰撞照速限來得及反應,不會A1想爭路權,他死了但沒死的話...有爭贏嗎?有其他案例可參考嚴重超速直接吃下公共危險罪+吊銷駕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1 條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3 條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tda123456 wrote:第 32-1 條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不得不說台灣法律常常就是出事時才會拿出來看的賣電動滑板車沒事騎電動滑板車也沒事出事了才會被拿出來公審內湖某條路3隻測速,90%up都是經過才會減速在大家都開6~70的路限速50,10%開3~40的其實才是最危險的很多龜限速的路其實都這樣,但沒人想管出事就推給超速的人,然後用一些奇怪的法律則任百分比分一分現狀就這樣在路上還是要學會自保才行
羅素威斯布魯克 wrote:電動滑板車不能在公路(恕刪) 是.......只能在公園一般道路跟人行道...公共區域幾乎都禁止換句話說一般來講除了特定地區以外(公園..等)除了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有牌照車輛(汽車公車機車...等)其他任何工具都不能上馬路輔具(阿公阿嬤坐的車子)則是比照行人
getalusmind wrote:不得不說台灣法律常常(恕刪) 相關單位只會說人手不足但又不多招點人來開單因為會對執政者製造仇恨感所以政府只會放給他爛等到出了大事才會拿出來檢討檢討也只是說說等風頭一過又一樣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