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雷克 wrote:
例》竟賦予非執法單位之一般民眾,可自行以非經精密檢驗之設備,如智慧型手機拍照或錄影方式,無時無刻、無處不可的對周遭民眾進行蒐證及檢舉。換言之,任何人均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勿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亦讓憲法規範保障人民公
絕對是經驗豐富的檢察官
居然把不相干的事情扯在一起
台灣賦予法官跟檢察官的實際法律豁免權力
超乎想像,舉例來說,竄改筆錄、無證據起訴、先押人再取供
都是無罪且會受到嘉獎升官的
這次這位檢察官,可能覺得自己太久沒升級,需要濫用一下
台灣法律給予他們的實際法律豁免權,提醒一下自己該昇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