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根本就是假新聞,建議請蘇院長送法辦。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本來就有可以有外聘開交通違規單的人員(有點像拖吊車那樣),但是我們大有為的政府一直不執行這一條,整天就是叫著員警不足,放任交通違規、放給他爛(日本就有這種類似開停車單,但是是開罰單的外聘人員)。明明罰單這麼多,收入這麼多,隨便撥一點點去聘請專門的交通違規罰單行政處理的助理都用不完了,警察搞不好還更輕鬆只要負責檢核檢舉案是否有效,甚至連這塊都可以給專業罰單處理助手來做(有法源依據)。所謂將帥無能累死三軍就是這樣,明明有法規可以用,有錢可以用,全都放著不用,累死現有員警後再來靠北。第一垃圾的就是那些違規魔人,第二就是那麼視違規為正常,只想處理檢舉人的爛政府。(怎麼感覺好像跟彰化XX局事件很像)
knift wrote:這篇文章根本就是假新(恕刪) 唉唉叫一方面是在替民選首長喊冤啦,免得被檢舉人的怒氣發到縣市首長身上!(那是民眾檢舉,不是我想開單)另一個比較不為人知的原因,因為罰單收入都有編預算的,如果今年超收太多,明年就得在今年的基礎上再往上編,意味來年得開更多單,那首長還選不選了...
stoak wrote:官警:耗費無謂警力「民眾檢舉闖紅燈、蛇行、惡意逼車等易造成重大立即危害的違規可彌補警力不足,但多數檢舉的違停案件對增進交通安全意義不大,也造成無謂警力耗費。」 官警講這真的是屁話!騎機車為了繞過違停而發生的事故並不是沒有,而且駕駛在沒停車位的場所也不能違停啊,怎麼把自己找車位的責任丟給社會處理?
截錄自原文:官警說,違停牽涉車輛數及停車位「市場供需」,單靠執法無法解決都知道涉及「市場供需」,簡單來講就是停車位不夠多於車輛數嘛,那幹嘛還檢討檢舉人?應該要檢討的不應該是拿了民眾納稅錢,不有效利用(政府所屬土地蓋立體停車場)的無能政府嗎?,假設位置夠了,還違規停車不就真的是活該被罰?PS:無能政府一定不敢這麼做,因為會惹民怨(民眾A:我私人停車場,自從政府蓋了立體停車場後,就都沒錢賺了,BLABLA的罵),只會做些對大眾利益沒啥幫忙的事情(換換門牌,換換身分證...),唉...真悲哀,不痛一次不改革就不會有進步!!!最後再補充一點,一定有人會問蓋立體停車場地震怎麼辦?日本不也是三不五時就在地震,不都好好的,只是做與不做的問題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