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Ping wrote:
當初我媽因為前方無故急煞,老人家反應不及撞上了,倒地不起,車子也毀了,我方常理認為是對方無故急煞造成車禍,所以去醫院包紮完便回家,沒處理保險事宜,車主是我姐...(恕刪)
你媽和對方碰撞後有受傷,本可以告對方刑事過失傷害,但6個月告訴期間已過無法再告訴。
你媽因和對方碰撞有受傷,可主張身體健康權受侵害,依民法184,193,195條向對方求償。
對方車子受損,因財產權受侵害可依民法184條向你媽求償,你媽可主張對方與有過失減輕賠償責任。
你媽和對方碰撞致你姐車子受損,你姐因財產權受侵害,可向你媽及對方依民法184,185條請求雙方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