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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車被轉彎車撞,保險公司說我有三成肇責?!

a290861 wrote:
只要不是靜止狀態樓主...(恕刪)

不要再相信什麼行進間就一定有肇責這種說法了,我自己就好幾次行進間事故無肇責,重點是筆錄技巧要會做~~
超級小刀 wrote:
上上禮拜的某天晚上,(恕刪)


樓主可參考前車【閃燈路口】行進方式~~!!!

即可知道..

為何前車沒被撞,你被撞!!!



閃黃燈 不代表 綠燈
一個簡單天天上演的交通事故
上至法官調解會 中至警察 保險公司
下至雙方對造 網路鄉民

全都有不一樣的見解

你看看中華民國的交通法律有多~~~~~麼落後.....

區域立委票跟政黨票好好投吧各位...
曾被後車追撞,然後我再撞前車,後車的保險公司說只願意賠我的車尾,我自費修自己的車頭,還有我的保險公司負責修前車的車尾˙˙˙˙我不服申請鑑定,結果後車全賠,不要聽保險公司在放屁
aa11zzxx wrote:
看到這篇真的大開眼界,這些人是從來沒考過駕照還是駕照是用買的?

閃黃燈就是主要幹道有絕對路權,那個說閃燈沒有路權的?

一條路兩邊都閃燈兩邊都沒路權撞到雙方都是100%肇責,這種邏輯還真是厲害阿,

哪個天才教練這樣教的?

閃黃燈則為主要幹道,擁有主要路權,用意在提醒駕駛人「減速」。
(恕刪)


不必驚訝 , 台灣就是沒有路權觀念 , 也不依據法律 ! 天才就是會自創!
自創出沒有法律依據的什麼 3:7 比 ? ← 法律依據在那裏?? 沒有?

居然不知道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歸屬於一方"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路權 白紙黑字寫在這裏, 是以時間更迭方式, 也就是依法 以 『時間差』來錯開 《不同方向交通》,進行 "行車管制" 。

什麼 3 : 7 ? 是依法無據的 !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歸屬於一方" !
我國是簽過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 也簽過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結果都不依據公約 , 簽過都不算數 , 完全沒有依據 "路權" !
所謂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 即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路權" 為使用道路的權利 ! 此種權利 區分 明文 載於法條之中 !

自創什麼 3:7 ? 如果能夠這樣 ? 把路口 劃成 7/10 和 3/10 ? 有路權的一方使用 7/10????沒有路權的一方使用3/10? 切切看 ???結果是誰都過不去 ? 在台灣就有這樣荒謬的事 ???
如同二個婦人爭小孩? 所羅門王 所說要把嬰兒 切一半 ? 是所羅門王就能因此分辨出誰是真正的母親 , 不是真的去切一半 ? 法律所授予的"路權"是不可能經由執法者擅自分割? 切一半?

沒有法律依據的 3:7 是怎麼創造出來的???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第 224 條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依法
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並沒有同時雙方都有路權 ? 還分什麼 3:7 這種事 ? ←依法無據 ! 當然都撞在一起 ???
是沒有依法行政的問題! 不是法條有問題 !
依法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herblee wrote: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樓主影片

閃光紅燈車,已經「停車再開」

樓主閃光黃燈車,未減速接近...

樓主的前車.......大家仔細看....剎車燈有亮,速度也的確減了!!!但是 輪到 樓主時 什麼動作都沒作...



這事故..別說台北.....就算你到了 台北市政府前 ~~ 一樣有肇責!!!!
曉杯子 wrote:
樓主影片閃光紅燈車,(恕刪)

請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法規 白紙黑字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停止』 是什麼意思 ??
法規是 "車輛應減速接近" , 不是車輛一定要 讓煞車燈亮?
曉杯子 wrote:
樓主影片閃光紅燈車,...(恕刪)

樓主經過路口速度從40減速到30而且有明顯閃避動作,這些你大概都選擇性沒看到~呵呵
herblee wrote:
『停止』 是什麼意思 ??


影片 50秒處...閃光紅燈車的確停止了!!!

42秒 樓主前車經過閃光路口前就開始減速了,剎車燈亮~~~~但 樓主並未減速....拉近了與前車的車距

說過了....閃黃燈 並非 綠燈 ~~~!!!你不可以瞬間跟前車合併成【普悠瑪號】!!!!

講講那麼多
台灣人誰有那麼乖
閃黃閃紅會注意、減速停再開
連平交道會造成重大死傷的
都有人會闖沒注意停看聽了
事後再那邊提行政訴訟說沒注意
老百姓哪有能力被罰那麼多...
演戲給法官看博同情
全部路口都設紅綠燈誰要
出個門光等紅綠燈就花多久時間了
這案例7:3剛好而已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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