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台車到路口有沒有做停等動作要看他行車記錄器,
他可以主張左邊違停路口10公尺內逆向白車及它前車altis擋住視線,分攤肇責
8秒第一台車出現,10秒第二台車出現
從178號到12秒撞擊點62公尺,時速=55.8km

幹道直行車有『優先』路權,但這4秒有足夠反應時間,到路口無減速至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
做閃避行為之疏失,保險公司肇責會用3:7算
例:
綠燈車有路權,遇到闖紅燈行人,撞擊也要負肇責,,因為鑑定及法官會看做了什麼閃避行為
反應時間是重要關鍵,不是你有優先路權就可以有恃無恐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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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
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
」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但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
....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意義
。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
之速度。
cs057 wrote:
上面很多人都在示範何..被害人
...(恕刪)
被害人這詞不是隨口說說...在法律上有它定義
研究要先定義被害人 , 分成廣義和狹義來看 , 天災受害者 , 犯罪被害者 , 因任何原因受傷 ,
損失或困阨者 . 狹義為違反刑法與濫用權力的行為或不行為 (ignore) 而有肉體 , 精神和經濟損失的集體和個人 .
被害人的定義 , 法律上規定為犯罪受害者與其家屬 , 而有申訴之對象 ( 政府 ), 哭訴無門的地方
這車禍無人受傷無涉及刑法無哭訴無門的地方, 沒有被害人
車禍沒經過鑑定判決,不是你認為誰對誰錯就可冠上誰是受害者!........
樓主把這行車記錄器拿給辦出險的保險公司就可以知道結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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