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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衝出來攔直行車【附影片】

原來SOP大濕連交通事故也可以出來說兩句

另外

事故的部份

一個巴掌拍不響


報告完畢
辛苦了樓主,台灣現在就是很會檢討被害人,
因為路權這種東西,在台灣是很薄弱的觀念,
所以很多人會利用這點打臉樓主,
這就是活在台灣現實的一部分。
ianjasontw wrote:
辛苦了樓主,台灣現在就是很會檢討被害人,
因為路權這種東西,在台灣是很薄弱的觀念,...(恕刪)


這種事故,哪來的被害人?

看圖, 這種情形下還不減速

近身時才放油門向右偏用閃的
一偏右看到後面那輛車, 才知道要踩剎車 ..... 就來不及了

小巷轉出來的第一台車原則上沒問題
第二台車跟著前車, 也是慢慢探頭出來
這種前因後果看起來, 只講路權?? 就看法官怎麼判了
Wang S.C. wrote:


這種事故,哪來的...(恕刪)

你要不要認真看一下影片啊
你說不減速
為啥第二台車不煞車
他到影片最後依然沒有煞車
硬要過硬要擠
根本就是超級三寶
以行車記錄器分析,,最終處理結果如何請樓主記得來更新~
第二台車到路口有沒有做停等動作要看他行車記錄器,
他可以主張左邊違停路口10公尺內逆向白車及它前車altis擋住視線,分攤肇責

8秒第一台車出現,10秒第二台車出現
從178號到12秒撞擊點62公尺,時速=55.8km


幹道直行車有『優先』路權,但這4秒有足夠反應時間,到路口無減速至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
做閃避行為之疏失,保險公司肇責會用3:7算

例:
綠燈車有路權,遇到闖紅燈行人,撞擊也要負肇責,,因為鑑定及法官會看做了什麼閃避行為
反應時間是重要關鍵,不是你有優先路權就可以有恃無恐撞下去
-------------------------------------------------------------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
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
」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但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
....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意義
。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
之速度。
有個教訓也好,要不然這種開車法,以後不是害人就是害己。
上面很多人都在示範何謂檢討被害人
肇事主因的支道車
和路口遮蔽視線的違停車
彷彿不管他們的事
大家還是希望能讓愛亂開的繼續亂開
閉著眼睛硬轉的能繼續硬轉
發生車禍再來繼續檢討被害人
GOLF5TDI wrote:
直行車有絕對的[路權]!

轉彎車肇責最大!

<<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路權]的觀念, 應該要多宣導. 這是先進國家的基本.

人人心中有[路權]的觀念, 車禍會少很多!


話說 ,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 , 不超車時, 就沒[路權] .有後車打燈或鳴喇叭要超車, 前車就該禮讓! 行車有序!
2019-12-01 13:23 #128


路權喊得震天尬響! 路權背後的心態,我們來檢視看看!

駕駛樂趣是自己的! 道路安全是大家的! 急加速的危險,並不亞於高速!
cs057 wrote:
上面很多人都在示範何..被害人
...(恕刪)


被害人這詞不是隨口說說...在法律上有它定義

研究要先定義被害人 , 分成廣義和狹義來看 , 天災受害者 , 犯罪被害者 , 因任何原因受傷 ,
損失或困阨者 . 狹義為違反刑法與濫用權力的行為或不行為 (ignore) 而有肉體 , 精神和經濟損失的集體和個人 .

被害人的定義 , 法律上規定為犯罪受害者與其家屬 , 而有申訴之對象 ( 政府 ), 哭訴無門的地方

這車禍無人受傷無涉及刑法無哭訴無門的地方, 沒有被害人
車禍沒經過鑑定判決,不是你認為誰對誰錯就可冠上誰是受害者!........

樓主把這行車記錄器拿給辦出險的保險公司就可以知道結果了嗎....
妳不知道台灣人開車習慣就是會一直跟車嗎? 第一台車轉彎出去,後面第二台車有很大的機率貼著屁股轉。

遇到這種我都會停確認路口沒車在過,這種路口很難完全無肇責,除非你通過時他直接撞擊妳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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