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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高公局直接廢掉『超車道』這個名詞

goodtime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恕刪)


條文在這:
(一)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1.高速公路慢速車定義
(1)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路段, 行駛速度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汽車。
2.車道使用規定

車道使用規定、內側車道、外側車道、超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今天該檢討的是慢速車佔用中內線車道,實在不懂一直檢討最高限速行駛內車道的人。
goodtime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恕刪)


這句話要有三階段的意思:

第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定義了內側車道主體設定係為超車之用)
第二: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但書規定:規定了例外不超車時,得使用內側車道的前提要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白話說:就是不擋到後面的車的前提下)
第三: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在但書前提下,得使用內側車道之方式: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然後,一堆人無視第一內側車道主體設定,再跳過第二但書例外得使用內側車道的前提要件,然後直接只要主張第三使用內側車道之方式: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真的就是素養問題

一堆人用外側超車
一堆人又想留內側當超車道
三線道有兩個超車道

其他用路人要怎麼開...
樂觀樂觀 wrote:
總是有人爭論『超車道...(恕刪)


不好意思,我真的會超完車就回中間,然後要超車在切回內線
就算內線我已經開到130~140了後面車比我快我還是讓!!
在國外習慣了!!
JamesWK wrote:
台灣的收費高速公路是...(恕刪)



ETC?! 拿違法的東西想來取締.
先把罰金繳了再說.
好久以前就提了一個建議.

佔用內側車道不管贊成或反對的, 都有一堆理由.
釜底抽薪的做法不是沒有, 只要把內側車道做成跳動路面就解決了.

要佔用的人, 你就一路跳到目的地吧.
要超車的人, 跳動路面不影響你超車.

如此, 絕對不會有人去佔用內側車道, 要超車的人也能超, 超完車也一定會回到中外側車道.

這很簡單的事, 為何不做?
GOLF5TDI wrote:
內側超車道 的車禍發...但如後方有車要超車, 後車就有[路權]....(恕刪)


在有限速的高速公路上
比的是左右車道的快慢.... 但不應是前後車的快慢
看法上是這樣...能快過右邊車道車流就有優先路權
反之, 不能快過右邊,請到右邊開...
在台灣 超車道 根本就叫做 快車道而已
說實話 開最高限速 行駛在 超車道檔著後面的車就是有問題
後面超速的車當然也有問題,簡單說 50步笑100步

但是絕大多數的車輛 也絕對不是過去之後就切回旁邊的車道
也只會繼續開 然後繼續閃大燈 繼續逼前方的車輛
然後上網po文 為什麼前方的車輛占用超車道的文章來討拍

這就是真實台灣人的用路習慣

整體素質不提升,光是要開最高限速的人離開 超車道
也只是把 超車道變成 飆車道 來使用而已

我開車現在已經完全不行駛超車道 (即使我需要超車)
就是因為 超車道 幾乎只會碰到兩種車
一種叫 飆車族 一種叫 定速巡航
互相叫囂 一樣好笑
could5566 wrote:
高速公路設了一堆立牌...超車道顧名思義就是超車時所使用的道路,很難理解?=..(恕刪)


照這麽說塞車時大家應該就不能開這道囉?
這邏輯不通吧
可是...
台灣人不是每個人都有素養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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