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kmegane wrote:
這位大大真的是太專業...(恕刪)
他會跟你說台灣法律是錯的他講的才是對的(茶
順帶一提,台灣是道路公約的黑戶
條約名單國沒有我們,我國外交部條約資料庫也沒有該條約
不過外交部還是肯替交通部背書說我國交通法規合乎道路公約就是了w
sharkmegane wrote:
這位大大真的是太專業,專業到凌駕於法條之上
請注意4點
1.這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不適用於一般道路法條
2.這是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正式回文,無需再去質疑妳所謂的合理性或科學數據
3.重點不是速限如何產生,而是最高速限內是可以行駛內車道的(後方來車無權要求禮讓)
4.第8條針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附但書說明「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上請大大看請並了解條文的意義
..(恕刪)

herblee wrote:
1.您真的看了條文嗎...(恕刪)
sharkmegane wrote:
這句話應該是我問的吧.......
這份解釋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正式回文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有關車道行駛條文內容,係經立法院審查修訂通過,惟「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針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附但書說明「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sharkmegane wrote:怎麼會無關? 函釋全都是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清清楚楚載明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道警察局是執法單位,他們的釋文就是應遵守法條,這遠比自以為的解釋來的更具公信力及法律權限.
PS: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這段釋文根本與 "無設置者" 無關,只要於"最高速限內"是可以行駛內車道且無需禮讓後車
以上!!
吧...(恕刪)
herblee wrote:
怎麼會無關? 函釋全都是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不是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清清楚楚載明的是 , 根本不必去看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 無設置者, 無設置者, 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並非無設置者!
這是引用法條錯誤 !
依法, 其車 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但書 「『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明明說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herblee worte:這是置中的文字
您真的看了法條嗎?
感覺上你的回文已經有點見笑轉生氣了,而且自我解釋到平行宇宙了
老兄,請再看清楚回文內容,以及你所謂"無設置"輪迴
再轉貼一個國家執行單位的新聞稿讓你徹底被國家執行單位回應內容打一槍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5&p=9481
我知道你很懂法條法規,也知道你很科學計算公式.....
但是你卻忘了,實際使用情況以及彈性的調整(法律都先講情理法了)
國家執行單位的釋文回函就是目前真實的狀況,你不可能也不需要去反駁(即使打官司也不會贏)
我知道你想表達的是內線只能超車,超完就應回中線,但實際裝況卻不是只能這樣啊,在沒有造成塞車的清況下,內線是可以保持最高時速一路從基隆到高雄的除非我低於最高速限(舉證或執法),要不然我就是可以行駛內線的
我知道你有很多理論可以辯解的,但是國家執法單位已經就此回應了
放下屠刀,讓我們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用最高速限一路向南吧!!
謝謝!
以下是高公局用圖片解釋(怕文字有誤會看不懂)
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