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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超車道,不讓道,直接檢舉就好

sharkmegane wrote:
這位大大真的是太專業...(恕刪)


他會跟你說台灣法律是錯的他講的才是對的(茶

順帶一提,台灣是道路公約的黑戶
條約名單國沒有我們,我國外交部條約資料庫也沒有該條約
不過外交部還是肯替交通部背書說我國交通法規合乎道路公約就是了w
如果讓人走中線超內線車應該就算堵塞行車了吧.德國美國高速路不能從中線超車,就台灣一堆自私鬼佔著內線..
sharkmegane wrote:
這位大大真的是太專業,專業到凌駕於法條之上
請注意4點
1.這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不適用於一般道路法條
2.這是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正式回文,無需再去質疑妳所謂的合理性或科學數據
3.重點不是速限如何產生,而是最高速限內是可以行駛內車道的(後方來車無權要求禮讓)
4.第8條針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附但書說明「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上請大大看請並了解條文的意義
..(恕刪)


1.您真的看了條文嗎?
, 請看法規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 高速公路 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並非無設置者, 為何要看下方的,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那是速限規定! 不是『車道之使用(路權) 』的規定!
不看路權規定? 卻混淆速限規定?
2.
這是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正式回文,無需再去質疑妳所謂的合理性或科學數據

正式回文 就能違反法規 ? 就能不顧 事實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依據 法律位階
上述全部引用法律 及 法規命令 相關 條文
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 及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3. 沒有路權為何可以行駛? 依據在那裏????
道路是公用的! 路權可以擁有,也會喪失! 不是永遠持有!
擁有路權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相對的, 喪失路權就有尊重他人的路權並且禮讓的義務!
為何能只享權利? 卻不盡義務???

4.您沒看上方
法規明明說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herblee wrote:
1.您真的看了條文嗎...(恕刪)


這句話應該是我問的吧.......
這份解釋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正式回文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有關車道行駛條文內容,係經立法院審查修訂通過,惟「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針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附但書說明「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清清楚楚載明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道警察局是執法單位,他們的釋文就是應遵守法條,這遠比自以為的解釋來的更具公信力及法律權限.

PS: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這段釋文根本與 "無設置者" 無關,只要於"最高速限內"是可以行駛內車道且無需禮讓後車

以上!!
sharkmegane wrote:
這句話應該是我問的吧.......
這份解釋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正式回文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有關車道行駛條文內容,係經立法院審查修訂通過,惟「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針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附但書說明「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您真的看了法條嗎?
再貼一次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 區分了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無設置者
sharkmegane wrote:
清清楚楚載明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道警察局是執法單位,他們的釋文就是應遵守法條,這遠比自以為的解釋來的更具公信力及法律權限.

PS: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這段釋文根本與 "無設置者" 無關,只要於"最高速限內"是可以行駛內車道且無需禮讓後車
以上!!
吧...(恕刪)
怎麼會無關? 函釋全都是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不是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清清楚楚載明的是 , 根本不必去看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 無設置者, 無設置者, 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並非無設置者!
這是引用法條錯誤 !
依法, 其車 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但書 「『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明明說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法規明明是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有這個條件 , 速限才改變
而且,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 「限5」標誌 !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那裏來的權利?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限制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看不懂這是何種邏輯?
herblee是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來說"路權歸屬" 及"讓車"?
法條白紙黑字 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據法條的內容 就非常清楚了
難道 行政機關 回文 可以違反 法律及法律原則 ?

上述對於行政機關的錯誤函釋, 每一點都有詳細說明, 其違反那一項法條, 違反那些法律事實, 違反那些法律原則
本來就在說明其那些錯誤
您卻反過來 "認同錯誤" ? 只要回文就沒錯????看不懂這是什麼邏輯? 還需要討論嗎???

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寫出來的每一個字都要有法律依據!)
行政行為必須依據法律, 並非"正式回文"就是法律
herblee wrote:

您真的看了法條嗎?...(恕刪)


唉...我懶得看你的自Hi文...完全活在平行世界..套一句..你只要你覺得..
http://csil.org.tw/home/2015/09/12/張愷致:淺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與習慣法下條約的-2/
截錄其中一小段
“但須注意的是,條約法公約並無法直接適用於所有國際協定的解釋適用。

條約法公約的適用對象,僅限於1980年1月27日後締結生效的條約。”

自己看看...而且我們也不是聯合國成員..
合法就合法,非法就非法,遵守台灣的交通法條很難嗎!
我喵的認真了...算了這種月經文以後懒得回了
herblee wrote:
怎麼會無關? 函釋全都是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不是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清清楚楚載明的是 , 根本不必去看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 無設置者, 無設置者, 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並非無設置者!
這是引用法條錯誤 !
依法, 其車 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但書 「『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明明說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照你的歪理
超車也不用你說的最高速限啊
因為你說高速公路都有設置啊
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不堵塞行車下最高速限超車???

早就跟你說過
你後面的歪理會打到你前面的歪理
herblee wrote:
簽過的公約白紙黑字 ...(恕刪)

嗯....你說的沒錯.
herblee worte:
這是置中的文字

您真的看了法條嗎?


感覺上你的回文已經有點見笑轉生氣了,而且自我解釋到平行宇宙了
老兄,請再看清楚回文內容,以及你所謂"無設置"輪迴

再轉貼一個國家執行單位的新聞稿讓你徹底被國家執行單位回應內容打一槍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5&p=9481

我知道你很懂法條法規,也知道你很科學計算公式.....
但是你卻忘了,實際使用情況以及彈性的調整(法律都先講情理法了)
國家執行單位的釋文回函就是目前真實的狀況,你不可能也不需要去反駁(即使打官司也不會贏)
我知道你想表達的是內線只能超車,超完就應回中線,但實際裝況卻不是只能這樣啊,在沒有造成塞車的清況下,內線是可以保持最高時速一路從基隆到高雄的除非我低於最高速限(舉證或執法),要不然我就是可以行駛內線的

我知道你有很多理論可以辯解的,但是國家執法單位已經就此回應了
放下屠刀,讓我們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用最高速限一路向南吧!!

謝謝!

以下是高公局用圖片解釋(怕文字有誤會看不懂)




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sharkmegane wrote:
我知道你很懂法條法規,也知道你很科學計算公式

他根本不懂法條啊 都不知道被我打臉N次了
科學計算公式也被G大打臉N次了

至於你說的
H神會放大絕回你:國家執法單位未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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