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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高速公路無速限比爭取重機上國道更有意義

sw5906 wrote:
我覺得不如讓台灣人先澈底的改變高速公路的行車習慣再說,每次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一堆路隊長,限速提的再高也沒用,慢車都不會靠右邊行駛,有些開得很慢的車也不太應該行駛在內側數來第二個車道,開高速公路整個快被氣炸。
...(恕刪)


完全沒錯, 這種佔用中線車道的錯誤會發生 "Middle Lane Hoggers" 中線車道龜車
Lane Hoggers Cause Congestion

這是英國的影片,靠中央分隔的內車道,是在右邊


外車道是空的, 卻不去補滿外側車道空間, 就是 "Middle Lane Hoggers"中線車道龜車
這會造成 車道提早達到飽和(車道沒裝滿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塞住了

法規白紙黑字寫的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路權來自於法規,依據法規所規定的『 中線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上的前車讓你超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無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車輛的位置錯了 ! 在錯的車道上!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而且是暫時利用, 利用(超越)完就要離開 !

再看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規說要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所以,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只是不執行這條法規, 並不是沒有這條法規

高管規則8-1-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紅字的部份, 是說明
國道有不同速限,是比較, 和最高速限比較, 若車速與該路段"最高速限"落差達到 《10km以上》 速差 的那些車,被法規分配/指定/排序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在說明那一類車, 法規分配它們的"位置",應該在整個"Carriageway車行道(內/中/外所有車道當中)" 的那一個車道。車速80km以下的車,被法規搬到外側車道上, 位置在外側車道上
裏面沒有半個字說了 80 公里以上就能使用中線車道 ???
外車道最高速限和內車道完全一樣,外車道同樣能最高速限行駛 !

這段紅字完全不影響後面的"超越前車"才能取得中/內車道路權, 是"超越前車"才能使用中/內車道 !
依據車道路權, 法規所規定『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然而, 主管機關卻毫無路權觀念, 交通法規的解釋可以不依據路權,卻是把法規反過來解釋,反過來說成車速超過80km就不受8-1-1的限制?
這是規則, 要正面解釋! 不是當成罰則,可以說反過來說成80公里以上小型車, 就不必適用"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車道路權"是有規則 ! 不是沒有規則!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 要正面解釋! 不是把規則也反過來"負面解釋"!
已經規定為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怎麼能把規則說成罰則? 以為反過來的80km以上就能進入中線車道???
根本沒有這種法規 !

法規只寫"低於80km,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根本沒說高於80km得以行駛"那一個"車道!
法規對於利用中線車道,只有寫,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如果有路權觀念,就會知道法規在說"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那些車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那些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我國還簽署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同樣明白寫明"儘量往右靠"的原則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所以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條文, 這是立法院的紀錄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等同我國法律
是我國自己的法律! 其法律位階是高於"高管規則"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第十條 在車行道(Carriageway)上之位置
("位置",應該在整個"Carriageway車行道(內/中/外所有車道當中)" 的那一個車道)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必須隨時保持靠右(靠邊)的位置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法規指定/分配/排序, "超越前車"擁有內/中車道之路權 , 能使用不是靠右的內/中車道
反之,非超越喪失路權就要回到原車道, 這同樣是定義在車行道上的位置 , 是相同的意思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就是要回到右邊, 才不會造成其它用路人不便


(五)在車行道內若至少有二車道以上專供駕駛人行進之同向交通之用,駕駛人倘囘至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為採取該動作起見,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為限。


這還是因為要超車(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 所以才留在"超車道"上 , 喪失路權後, 有安全車距, 還是要回到 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還說,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在許多飆車的影片當中,不能只看那台飆車"無速限"狂飆? 忘記在旁邊車道上,那些其它讓出車道的車, 以及原本守法靠右的車 ,才是德國 Autobahn的常態
德國公路法 有同樣的規定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超車是例外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超車例外結束, 就必須回到行車靠右

就算是 200km,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一樣回到外車道

依照我國的法規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上的前車讓你超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無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無聊!!
先遵守限速再說吧。
路上一堆超速的白痴智障,
不管快速道路還是國道都是,
大型重機雖然違規率超高,一鍋老鼠屎,但是說實在路上看到的機率少(但看到的幾乎都違規)
汽車雖然違規率沒那麼高,但是也是很容易看到違規(因為數量多)。

先培養國人守法的習慣,比修改速限還是機車上國道什麼的,都還重要。
你信不信跑車有人會開到200-300以上

gogotaiwan wrote:
首先,內側車道真正...(恕刪)

同感! 台灣並不大,時速再快也省不了多少時間,如果以省時對社會產生的經濟效益,把重型的大貨車解除速限豈不效益更大,畫面可以想像一下。
重點是 一堆三寶喜歡開在快車道,你怎麼無速限???
前一陣子不是有某三寶被檢舉 他還說我有定速100~110開在內車道啊!!!有超過100了,為何要罰錢!!!
或者是有三寶一上高速公路,速度都還沒到80~90,就直接往內側切過去!!!
重點不是規定,而是用路人的觀念太差!!!
慢慢開在內側車道,還跟中間車道併行!!!還再說我速度有超過100!!!!
herblee wrote:
完全沒錯, 這種佔用...(恕刪)

大大太認真了!!
目前高速公路的速限真的是太低了

提高到 130 甚至 140 KM/HR 是好的方向
會提出無速限 基本上動機主要是龜車太多 

與其提高速限 或者無速限 只要龜車太多 
你怎麼弄也是一點辦法也沒有 

但是只要改變收費方式 
從現在的計里程收費 改成按時間長短和里程長短並行收費
平均速度過低 加成收費
進入休息站不計時
龜車自然就會大減了 



HoopoeCafe 生熟豆專賣 https://webshop.hoopoecafe.com
謝謝版主,我笑了,哈哈哈。真有趣啊。哈哈哈

b691011 wrote:
有人會說龜車跟路隊長也有路權,也是的確不該歧視龜隊長,那高速公路外側車道有速限,中線跟內側車道沒有速限,這樣就大家都有路權了,趕時間敢踩油門的走沒有速限的車道,不敢踩油門的路隊長就走有速限的外側車道,這樣就沒有歧視,也讓快慢車分流,高速公路更順暢。
...(恕刪)

先溝通一個觀念, 道路上沒有"平權"? 沒有天賦"路權"這回事 !
這是濫用法律原則, 天賦的是"人"權 ! 不是那台車由工廠製造出來就有天賦的權利?
"交通載具"是載人, 不是該"載具"天生有甚麼權利 !
法律分配/指定/排序不同的"交通載具"如何使用道路, 完全無關"人"行的權利!
這是完全混淆 !

道路空間有限!如果十字路口平權, 四方一起通行? 一定撞成一團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一定是一方擁有路權, 另一方喪失路權 !
並沒有 『有人會說龜車跟路隊長也有路權? 』這種說法? 根本不成立!
龜車和路隊長?根本違反法規的分配/指定/排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又怎麼會有"內側車道"路權?, 必須離開去中/外側車道!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而這個權力必須依"法"指定/分配/排次序 , 誰走那一個車道? 誰先走誰停等?都必須依據法律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遵守速限?並沒有路權!是義務!
這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義務! 並不會因為有駕照就有路權 !
不遵守速限?違反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
根本是毫不相關的二件事!
遵守速限 這項義務 也完全扯不到 "車道路權" 這個使用車道的權利!
這樣說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必須由法律授予! 法規沒有規定的並無路權! 道路沒有平權, 沒有天賦路權! 也不能挪移, 把"速限規定"這項遵守義務挪移為路權!

而且, 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可能"一路超車"!
路權來自於法規
超車是超前方"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1車及A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道是超中線車道! 不是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如果 超車道上的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必須遵守速限(義務)加速到 最高速限!
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不再超車的前車必須自動離開
不可能主張對"超出路權範圍55m之外"的車超車,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不可能自稱一路都在超車! 超空氣不稱為超車!

路權是有範圍的 , 範圍依法規規定
舉例來說, 這個紅綠燈路權就只局限在該路口, 超過那個路口的下個路口, 就超出該紅綠燈的路權範圍!
不能將這個路口綠燈, 延伸到 下一個路口

路權依據法規分配!
超車取得路權, 超車後喪失路權!
喪失路權後,以最高速限行駛,為保持安全車距,離開中線車的路權範圍, 此路權範圍最多也只有55m,不可能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主張路權? "路權範圍"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

路權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用來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建立規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誰先行? 誰讓誰? 路權就寫在法規條文當中
了解路權歸屬, 就能知道誰能使用, 這對道路次序非常重要 ,也避免爭端
然而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需先判定"路權"歸屬於誰?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路權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禮讓 依據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

法規很明確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高管規則2, 將車路Carriageway區分為不同車道,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終點(路權斷點)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路權方向是←左右→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

最高速限行駛不是車道路權!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內側車道以那一種速限行駛之遵守義務 ?
是義務不是權利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車在內側車道上,有55m車距, 遵守 最高速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無55m車距,遵守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前提的條件是 "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一種速限行駛
對照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能110km行駛)之規定 , 符合車速多少? 要看前方有多少"車距"?
而車距有多少? 則由每公里內有幾台車來決定 (16車/km=車距57.5m→能夠最高速限110km)

是高管規則5 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
這兩種速限不同!由車距多少(車流密度)決定!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速限訂多少?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這件事完全無關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
依據 "車道使用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寫的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路權來自於法規,依據法規所規定的『 中線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上的前車讓你超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無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依據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規說要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所以,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車子開多快? 必須依據"速限",而"速限"無關那一個車道之『車道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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