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白牌誤上國道被逼車拔鑰匙,被告沒事不起事!?

鄉下地方的檢察官可能比較窮這種錢也在收,一個是交通違規,強制罪是刑法
意思就是以後只要你主張這的條件,他違規你就可以隨便怎麼樣都行

貪官汙吏,這就是台灣,打砲給人家看的判70年,酒駕撞死人的10萬交保,什麼狗屁原則

Speed Wick wrote:
是不是以後看到有人...(恕刪)

怎樓主神隱啦?
好多人留言你都沒回應餒~~~
敢留言製造對立就要勇敢一一回應啊~~~
別已讀不回餒

Speed Wick wrote:
是不是以後看到有人在...(恕刪)


1.這是國道,騎士自己發生危險的機率甚至遠高於其他汽車駕駛。
2.這是很明顯的"因避免他人(騎士)生命、身體、財產的緊急危險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
3.本行為法律明文規定"不罰",除非採取的避難行為過當...而且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本來就是藉由侵害一個人低階的法益(通行自由)來挽救一個人或多數人較高階的法益(生命、身體)緊急清況下的不得已行為。

請問這樣的法律設計邏輯上、實際運用上、檢察官認事用法有什麼問題嗎?


但如果僅以自我權利保障觀點來看........那容易陷入自我權力無限擴張的自我毀滅之路!


檢察官不提起公訴
這是檢察官的裁量權

認為自己是對的
當事人不服可以啟動自訴程序
沒甚麼好在那邊該該叫
檢察官的薪水是全民給付的
難道要花全民的稅捐幫這種上國道白牌機車騎士打官司?
我覺得不行
所以若一輛汽車誤駛入機車專用道內

機車騎士們能將之攔下強行開門拔除鑰匙嗎?

chiayingcool wrote:
所以若一輛汽車誤駛入...(恕刪)


騎士會有生命危險

鐵包肉...麥衝動

雖機車誤上國道本身就是機車的問題 機車有錯在先
但汽車車主感覺可以用勸說的方式比較好
而不是這樣直接拔...

allenhuang1971 wrote:
騎士會有生命危險鐵...(恕刪)


我只是好奇而已
我年輕時就被警察拔過我鑰匙,說我偷車.........

大約20年前了吧!印像很深,當時流行染金髮加上我買了一台新車

就在等紅綠燈時衝過來拔我鑰匙,想想如果現在我遇到絕對告死他。

拔鑰匙是不可以的,個人覺得拔鑰匙的人要被起訴,騎上國道又是另一回事。
  • 2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