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下地方的檢察官可能比較窮這種錢也在收,一個是交通違規,強制罪是刑法意思就是以後只要你主張這的條件,他違規你就可以隨便怎麼樣都行貪官汙吏,這就是台灣,打砲給人家看的判70年,酒駕撞死人的10萬交保,什麼狗屁原則
Speed Wick wrote:是不是以後看到有人在...(恕刪) 1.這是國道,騎士自己發生危險的機率甚至遠高於其他汽車駕駛。2.這是很明顯的"因避免他人(騎士)生命、身體、財產的緊急危險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3.本行為法律明文規定"不罰",除非採取的避難行為過當...而且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本來就是藉由侵害一個人低階的法益(通行自由)來挽救一個人或多數人較高階的法益(生命、身體)緊急清況下的不得已行為。請問這樣的法律設計邏輯上、實際運用上、檢察官認事用法有什麼問題嗎?但如果僅以自我權利保障觀點來看........那容易陷入自我權力無限擴張的自我毀滅之路!
酒駕男騎上國道頻把警甩開 貨櫃車神助攻逮人畫面曝光!https://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14394?utm_medium=M&utm_campaign=SHARE&utm_source=LINE妨礙自由!!!
我年輕時就被警察拔過我鑰匙,說我偷車.........大約20年前了吧!印像很深,當時流行染金髮加上我買了一台新車就在等紅綠燈時衝過來拔我鑰匙,想想如果現在我遇到絕對告死他。拔鑰匙是不可以的,個人覺得拔鑰匙的人要被起訴,騎上國道又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