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mama wrote:
你可以順便解釋為何你...(恕刪)
笨熊CEO wrote:
我很好奇!如果發生...(恕刪)
你想太多了,如果腳踏車都無法控制到會撞上,你要機車或汽車能控制閃開?別傻了,站在一般人的立場,腳踏車和機車及汽車哪個好控制,腳踏車把腳著地不用10秒,機車汽車10秒能幹嘛!只要主張你跳下車不用10秒,我開車的10秒無法閃,就能玩死你了
超過10秒
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低於10秒
3. 相對人已無法採取有效之「防果措施」時,則由行為人承當「防果義務」。(例如:相對人當時已經被嚇的腿軟,無法閃避結果。)
https://www.rclaw.com.tw/post-274-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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