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讓他告,你最差的情況就是被判拘役可易科罰金,不會有任何有期徒刑,也就是自己得付個幾萬罰金。但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方要賠你車損,他拿的賠償也是實報實銷,財損醫療看發票、收入損失看扣繳憑單,沒這兩樣的全都不算,對方會少拿很多很多錢,在這樣的前提我不覺得會有人想告到底啦。
車禍不會是完全一方的錯. 這點你要有認知. 妳的路口動作是正確的. 但是你沒有禮讓她則是錯的. 不管他是對的還是錯的. 你在路口時應該就已經看到她了. 只是你沒有鳥他繼續直走. 他車速過快加上可能睡著了. 所以根本沒有減速就撞上. 你犯了台灣駕駛的一般錯誤. 都認為對方會看到我所以會減速禮讓你. 但是很多情形是對方是睡著的. 誰對谁錯不重要. 重要的 事不要發生車禍就好. 學一次經驗. 看到車速過快的 一定要讓. 免得自找麻煩.
一堆人駕照都該繳回重考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別再說樓主要停車在開了如對方確定是閃紅燈未停止再開未禮讓幹道車基本上法官不是遠古恐龍樓主不會有事的
lover7952 wrote:107年7月7日12...(恕刪) 上新聞https://www.google.com/amp/s/www.setn.com/m/ampnews.aspx%3fNewsID=475987
出車禍就是報警後先去驗傷,那怕是小指頭扭傷也是傷,現在人都喜歡用過失傷害去壓要求賠償,調解委員會根本是屎,別懷疑就真的是屎,只會叫你一直和解對方開啥都答應,所以走到調解對方亂開就直接上法院給法官判比較實在,以上是過來人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