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ffany wrote:
路權並不能凌駕基本法理之上。..(恕刪)
交通事故肇事因素認定原
則與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

也就是~~
不再
大車撞小車~~~~~~大車錯
小車撞機車~~~~~~小車錯
機車撞行人~~~~~~機車錯
類似這樣的~【結果論】,用結果去推算事件過程,事件發生的來龍去脈~

路權(right of way):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
利與義務。一般而言,路權的使用是相對的,路權關
係才有絕對性。即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
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
廣義來說,路權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
施「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
先使用道路,例如:「紅燈停、綠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