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o5 wrote:https://udn...(恕刪) 完全不知道這判決有什麼不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就是擁有絕對路權,管你是紅燈還是綠燈,這一點幾乎所有國家的交通法規(包含台灣)都是同樣的。因為如果不這樣規定,就會變成只要有行人闖紅燈,任何人都可以合法開車撞人。你覺得這樣比較好?再說,行人闖紅燈,所面臨的只有讓自己有被撞的風險,而汽車正好相反;不然,有誰聽過行人撞死汽車的?所以,行人跟汽車在責任上就不是處於平等的地位,而這也就是為什麼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必須擁有絕對路權的原因。
救世主說公道話 wrote:但撞道闖紅燈的行人不用賠得也是有法官這樣判喔!所以有沒有覺得哪裡怪怪的?..(恕刪) 有甚麼好怪的?重點就是撞死人的是否已盡力防止文言的說法就是: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然後把上一句話,套用到日常開車騎車過路口時簡單的方法就是:慢慢開~多慢?自己把握吧,孩子!就像那句:保持安全距離~啥叫安全距離?撞上了就是不安全
lml640707 wrote:這是立法的問題不是司法的問題法條這樣寫法官就只能這樣判 原來法官都是機器人...死背法條就好!法條是立委豬公定的,大家都知道立委都是些王八蛋法官守著王八蛋訂的法條當聖經抱著睡覺?
都有照規則走就是已經盡力防止啦...不用開得特別慢或啥的...幾個重點...1行經"無號誌路口"一定要減速2行經行人穿越道而且上面有行人的話~不管號誌一定要減速3不要超速4突發狀況出來了記得減速~不管煞不煞得住有遵詢上面四點就算撞死人了應該也沒什麼責任了...除外其他到是不太用亂減速囉倒也不用無限上剛啦...不然乾脆說開得慢也不夠盡力~應該待在家都不要出門或是出門就是搭捷運才是盡力囉~:P傲笑憐 wrote:有甚麼好怪的?重點...(恕刪)
個人覺得:很多案子都不同,在沒有了解案子所有經過內容前,最好對報導的新聞採保留態度~現在新聞記者報的水準,大家心之肚明新聞是可以操作的,也很容易被民粹誤導~很多事不是簡單二分法這個新聞很容易被操作成:就算行人不守規則,但只要在班馬線上就是最大得言論以上言論或許是或許不是?!但此事論對錯時,我們有完整了解所有的內容事證嗎?!我相信是沒有的!頂多就是看報導論對錯~所以當事情都不了解時,最好別說誰對誰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