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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死闖紅燈婦被判刑 法官:行人走斑馬線就要讓

規則就在那,
拿了那本駕照就該認命,
不認命可以找委員修法,
只會扯紅綠燈,
禮讓行人那條怎沒看到,
路上違規一堆,
法不嚴不實.
pco5 wrote:
https://udn...(恕刪)


完全不知道這判決有什麼不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就是擁有絕對路權,管你是紅燈還是綠燈,這一點幾乎所有國家的交通法規(包含台灣)都是同樣的。

因為如果不這樣規定,就會變成只要有行人闖紅燈,任何人都可以合法開車撞人。
你覺得這樣比較好?

再說,行人闖紅燈,所面臨的只有讓自己有被撞的風險,而汽車正好相反;不然,有誰聽過行人撞死汽車的?

所以,行人跟汽車在責任上就不是處於平等的地位,而這也就是為什麼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必須擁有絕對路權的原因。

救世主說公道話 wrote:
但撞道闖紅燈的行人不用賠得也是有法官這樣判喔!
所以有沒有覺得哪裡怪怪的?..(恕刪)


有甚麼好怪的?重點就是撞死人的是否已盡力防止

文言的說法就是: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

然後把上一句話,套用到日常開車騎車過路口時

簡單的方法就是:慢慢開~多慢?自己把握吧,孩子!

就像那句:保持安全距離~啥叫安全距離?撞上了就是不安全

傲笑憐 wrote:
有甚麼好怪的?重點...(恕刪)


知道了~
以後老了選台豪車直接讓他結束我
好讓兒子孫子有賠償能夠過尚可的日子

lml640707 wrote:
這是立法的問題
不是司法的問題
法條這樣寫
法官就只能這樣判



原來法官都是機器人...死背法條就好!

法條是立委豬公定的,大家都知道立委都是些王八蛋

法官守著王八蛋訂的法條當聖經抱著睡覺?
都有照規則走就是已經盡力防止啦...

不用開得特別慢或啥的...

幾個重點...

1行經"無號誌路口"一定要減速

2行經行人穿越道而且上面有行人的話~不管號誌一定要減速

3不要超速

4突發狀況出來了記得減速~不管煞不煞得住

有遵詢上面四點就算撞死人了應該也沒什麼責任了...除外其他到是不太用亂減速囉

倒也不用無限上剛啦...

不然乾脆說開得慢也不夠盡力~

應該待在家都不要出門或是出門就是搭捷運才是盡力囉~:P

傲笑憐 wrote:
有甚麼好怪的?重點...(恕刪)
行人在班馬線上有絕對路權..這句話絕對沒有問題

但是 行人是在什麼情況下在班馬線上被撞才是問題

沒有事故的影片來證明前後因果..是很難說服這個判決是完全沒問題的
班馬線禮讓行人是絕對我同意

但是今天如果有人突然衝出班馬線遭撞死

一般駕駛要如何馬上反應呢?

這實在很有爭議
pco5 wrote:
https://udn...(恕刪)
個人覺得:
很多案子都不同,在沒有了解案子所有經過內容前,最好對報導的新聞採保留態度
~現在新聞記者報的水準,大家心之肚明
新聞是可以操作的,也很容易被民粹誤導~

很多事不是簡單二分法

這個新聞很容易被操作成:
就算行人不守規則,但只要在班馬線上就是最大得言論
以上言論或許是或許不是?!

但此事論對錯時,我們有完整了解所有的內容事證嗎?!
我相信是沒有的!
頂多就是看報導論對錯~

所以當事情都不了解時,最好別說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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