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Hand ZERO wrote:
大家小心了.......(恕刪)
停白線沒有違法,這張開的是「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距離路緣40公分以上就會被開單,既使在白線內也是會被開單。
所以下次白線停車時記得一定要靠近路緣40公分內才不會開單。
FreeHand ZERO wrote:
我是樓主我要澄清幾...(恕刪)
看清楚罰單內容,OK?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
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
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
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
規定:
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
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閉閉
車門。
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
門。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FreeHand ZERO wrote:
我是樓主我要澄清幾...(恕刪)...又不是兩線三線以上道路,這種白線最外側又有紅線,且紅線上又有停車格....說真的我搞混了!
以上圖來講,紅線畫在最外側或是人行道外緣,然後才是停車格,沒有白線誤導這是”車道白線“
且很多相當細微的規則,不太相信大家考完駕照後還會繼續研究或詳讀!都馬遇上才知道...
好比說,當年考駕照只說行駛中不能壓到白線,倒車入庫停入格子內,說真的,像我這種沒想這麼多肯定中鏢!(恕刪)
樓主加油好嗎? 時代在進步,你不需要自己不知道,就覺得別人也不知道。你的比喻就像交通違規被警察攔下,你就假設的說“很多人都不知道”。可是,你有想過你為什麼不跟那些“很多知道的人”比較?不是每個人“遇上才知道”...
況且,交通法規並不是不知者無罪.. 不過往好的地方想,在道德層面上至少您比那些明知故犯的人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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