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

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fishdexter wrote:
到底安全是唯一回家的路
還是回家是唯一安全的路

當然是安全是唯一回家的路

不然就是晚七天回家了!

這「在台灣」 永遠吵不完

lonewolf10000 wrote:
大家覺得,在高速公路...(恕刪)


Hans Cheng wrote:
這「在台灣」 永遠吵不完

自私自利的人實在很多

於法沒錯
所以就一副你也拿我沒辦法的嘴臉
http://www.flickr.com/photo.gne?id=
fishdexter wrote:
其實我的想法是這樣的...(恕刪)

好詩好濕

knightcsf wrote:
因為政府怕真的只做...(恕刪)


漂亮話我也會説⋯我最高速佔據內車道⋯⋯違法嗎?


其他不用跟他講法以外的方法,會被栽贓、洗臉説違法開車;

常開的知道⋯

請告訴我最高速的標準由誰認定,有人說當然是駕駛車錶速,

那被拍超速可以用這個理由嗎?不能吧!所以當你認為你是最

高速不讓道也麻煩看看後視鏡的狀況,後面已經一排車時應該

反省自己而不是多數車吧!

持續佔用內車道的駕駛該如何讓出車道?因為民族性及立法、

執法者無作為才造成目前內車道行車模式⋯

高速公路內車道是危險的,新手及三寶的愛用車道,這些人不夠

專心的開車方式造成追撞最多車道⋯

一個自我為中心的人要他開出內車道⋯很難,徧徧這些人還洋洋得意

自己是法律代表人;不管對錯會讓出車道的人標準絕對比你們高⋯
愛佔著內車道的就盡情佔用吧!
遇到對向失控衝過來的車子,就先去投胎不送了!
knightcsf wrote:
民國94年三月的時..
因為管制規則從94年3月就已經這樣規定了,當然從那時候的說法就是一致的,高速公路內車道,就是可以讓小型車
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是毋庸質疑的。
.(恕刪)

可是以前不是超車道, 以前是寫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完全不同!

小型車 本來就可以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法規只規定此種"速限", 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來就受到路權的保障
但是路權是有範圍的, 並沒有規定超出路權範圍還可以佔用?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只能解釋為『速限標誌』, 不能解釋為用路人之車速!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改速限),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速度/車速)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 法規授權改速限 !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效果)
1.不能倒過來說, 最高速→不堵塞? 這違反但書不得倒推法律原則
2.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高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高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
3.不能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擅自加字是擴張解釋!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但書不得擴張推解釋法律原則

若不依據路權解釋
就會牴觸其它法條的規定, 牴觸到法律原則 , 牴觸車流理論, 也牴觸 HCM2000

最高速限(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和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車快) 是兩回事!



herblee wrote:
可是以前不是超車道...(恕刪)

只有"你自己的路權"說抵觸法律,也抵觸了主管機關的解釋。
別人的卻是按照現在的法律行事,根本無抵觸問題。

herblee wrote:
可是以前不是超車道...(恕刪)

你的路權觀念嚴重錯誤,導致你的重複文只能活在01,也算是一絕了。

錯誤1,把安全車距當成路權。
自我解讀成車距就是路權。
法律上沒有提到的你都提了,若這不叫擴張解釋,那甚麼才是擴張解釋?那一條法律有說"車距等於路權"?那一條?

安全車距依然會被他車切入,
進入同車道時,兩車均有用路權利,
把路權當所有權是你的通病。


錯誤2,交管8的內容講的是"不堵塞時,小型車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自我解讀成"要先進入內側車道才有最高速限的發生"。
完全忽略了小型車在中線依然可以用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的事實。
中線到內線,用同樣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竟"視而不見"。
完全忽視不堵塞內線,小車最高速限合法行駛的路權。

錯誤3,但書為輔助法律本文,超車道為超車用,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衝突。

錯誤4,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權責,用路人根據最高速限標誌上的"數字",以自己車子的最高速度行車,這是很合理的做法,開自己的車,看自己的速度表,除了自己,又有誰能證明你是多少的速度?

國道最低速限60,不也是由用路人根據自己車速行車。誰能證明你開60?或60以上?

那國道還能行車嗎?


重點,你打了一篇自己的看法,卻通通不是法律上有關的文字,例如這句"
路權範圍法規白紙黑字, 就是多少",寫在法規第幾條?交管6只說是安全車距,完全沒有提到路權二字。
把自己的說法套在交管規則裡,也無法證明安全車距就是路權。

我用GPS測速,速限減1順順開,內線沒車的時候感覺真的很好
  • 4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