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因為政府怕真的只做...(恕刪) 漂亮話我也會説⋯我最高速佔據內車道⋯⋯違法嗎?其他不用跟他講法以外的方法,會被栽贓、洗臉説違法開車;常開的知道⋯請告訴我最高速的標準由誰認定,有人說當然是駕駛車錶速,那被拍超速可以用這個理由嗎?不能吧!所以當你認為你是最高速不讓道也麻煩看看後視鏡的狀況,後面已經一排車時應該反省自己而不是多數車吧!持續佔用內車道的駕駛該如何讓出車道?因為民族性及立法、執法者無作為才造成目前內車道行車模式⋯高速公路內車道是危險的,新手及三寶的愛用車道,這些人不夠專心的開車方式造成追撞最多車道⋯一個自我為中心的人要他開出內車道⋯很難,徧徧這些人還洋洋得意自己是法律代表人;不管對錯會讓出車道的人標準絕對比你們高⋯
knightcsf wrote:民國94年三月的時..因為管制規則從94年3月就已經這樣規定了,當然從那時候的說法就是一致的,高速公路內車道,就是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是毋庸質疑的。.(恕刪) 可是以前不是超車道, 以前是寫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完全不同!小型車 本來就可以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只規定此種"速限", 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來就受到路權的保障但是路權是有範圍的, 並沒有規定超出路權範圍還可以佔用?8-1-3但書,○○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只能解釋為『速限標誌』, 不能解釋為用路人之車速!(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改速限),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速度/車速)(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 法規授權改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效果)1.不能倒過來說, 最高速→不堵塞? 這違反但書不得倒推法律原則2.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高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高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3.不能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擅自加字是擴張解釋!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但書不得擴張推解釋法律原則若不依據路權解釋就會牴觸其它法條的規定, 牴觸到法律原則 , 牴觸車流理論, 也牴觸 HCM2000最高速限(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和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車快) 是兩回事!
herblee wrote:可是以前不是超車道...(恕刪) 你的路權觀念嚴重錯誤,導致你的重複文只能活在01,也算是一絕了。錯誤1,把安全車距當成路權。自我解讀成車距就是路權。法律上沒有提到的你都提了,若這不叫擴張解釋,那甚麼才是擴張解釋?那一條法律有說"車距等於路權"?那一條?安全車距依然會被他車切入,進入同車道時,兩車均有用路權利,把路權當所有權是你的通病。錯誤2,交管8的內容講的是"不堵塞時,小型車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自我解讀成"要先進入內側車道才有最高速限的發生"。完全忽略了小型車在中線依然可以用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的事實。中線到內線,用同樣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竟"視而不見"。完全忽視不堵塞內線,小車最高速限合法行駛的路權。錯誤3,但書為輔助法律本文,超車道為超車用,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衝突。錯誤4,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權責,用路人根據最高速限標誌上的"數字",以自己車子的最高速度行車,這是很合理的做法,開自己的車,看自己的速度表,除了自己,又有誰能證明你是多少的速度?國道最低速限60,不也是由用路人根據自己車速行車。誰能證明你開60?或60以上?那國道還能行車嗎?重點,你打了一篇自己的看法,卻通通不是法律上有關的文字,例如這句"路權範圍法規白紙黑字, 就是多少",寫在法規第幾條?交管6只說是安全車距,完全沒有提到路權二字。把自己的說法套在交管規則裡,也無法證明安全車距就是路權。